李先生初到上海举目无亲,经老乡介绍他认识了工作介绍公司的同乡德先生,经介绍德先生给他介绍了一个钳工的工作,准备下个月去面试。为了感激德先生,李先生请他吃饭,不过德先生提出如果应聘成功,需要支付自己5000元的介绍劳务费。李先生听了觉得金额太高,还价到1000元,德先生不满意,没有给该公司人事处的电话和联络人的姓名,不过该公司的名称双方在之前已经谈到过。律师
后李先生自己找到该公司,填写了履历表,并经过了两轮面试,获得了上岗工作的机会。德先生听说后来问李先生收取5000元的中介费,李先生不知道该不该付,向律师咨询如果不付介绍费,有什么责任?
沈洁律师认为刘某与徐某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刘某送给徐某的4000元如何处理。刘某委托徐某找工作,双方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德先生没有完成委托人刘某所托事务,应该偿还李先生的费用,他们之间口头订立的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徐某的活动没有达到目的(即未给李先生找到工作),故应该返还费用。律师
双方订立找工作的口头合同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德先生没有提供招聘方必要的联络信息,联络人,所以也就是没有完成介绍的过程,李先生得知该单位照片后,自行投放简历,进行应聘并且获得了工作,和德先生已经没有关系,所以无需支付居间费给对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