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公司要聘请一名行政和人事总监,要求MBA毕业,八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应聘者张某持有毕业证书和工作经历来应聘,张某能说会道,公司总经理对他非常满一,只不过张某的MBA证书是外国获得的,一时无法查实。张某就业后对公司的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单位的行政流程也进行了改进,工作上非常上进。律师
不久半年的试用期就快到了,公司招聘了一名留学回来的销售经理,据他所说当地没有张某的这家毕业院校,倒是有一个网上函授的大学,后来公司进行了一番调查,原来张某的这份毕业文凭是一家毫无名气的外国公司函授授予他的,获得起来非常容易,毫无难度。
获悉张某的实际学历该公司的负责人考虑了许久,觉得张某应聘时不够诚,虽然工作态度还可以,但工作能力方面确实有一定的欠缺,就太改进的许多流程都有不少瑕疵和问题,有的不得不改回来。律师
张某获悉后认为自己的学历虽然不是很辉煌,但工作的的半年时间内,自己能够胜任工作岗位,因此公司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认为张某提供的文凭没有一点点真才实学,采取欺诈的手段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进行双向选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据实向对方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张先生在应聘时,采用函授的境外毕业文凭,使公司认为其受过相应的专业教育,但实际上改函授文凭获得非常容易,公司相信后并与他订立了劳动合同。显然,这一劳动合签订是梁某的函授文凭获得非常容易,导致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的结果。不过张先生的文凭不属于伪造或者虚假的学历,不属于“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贸然以为学历不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有效合同,并非是无效合同。律师
沈洁律师给用人单位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劳动者采取欺诈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常规来说有这么几种:收取应聘者的建立并要求其签名,或者让应聘者填写面试登记表,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并以此包真,但必须记得要应聘者签字,以确保填写的都是劳动者自己的真实信息。很多用人单位并不重视对应聘者简历的确认问题,用人单位在收到简历后,只管通知面试,满意后就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最重要的简历,却没有进行保存,即使进行了保存,由于没有让应聘者进行确认,一旦产生纠纷,员工可能会否认自己提供过这份简历。有了简历,还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确认如果有欺诈行为,哪怕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除了简历,用人单位应该还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他一些情况,比如应聘者是否患有严重的疾病、患有精神病、或者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以免产生“请神容易送神难”,所以企业在招聘中高层的时候应当进行背景调查。律师
并不是所有的职位都必须进行背景调查,但一些比较高的职位或者重要的岗位例如会计或者公司总经理等比较高端的岗位,最好进行调查,除了学历背景调查,还要对工作背景调查,调查的方式有电话向员工的前雇主调查,表明自己的身份,向对方咨询应聘者的工作背景情况。当然有些公司会配合,但有的公司未必会配合调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