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向社会招聘一批生产工人约二十名,称月收入为5500元以上,有社保等四金,并提供食宿,如不需要公司提供食宿的,工资收入每月增加1000元。要求初中以上文化学历,没有犯罪前科,无需生产经验,公司可以提供培训。如此优厚的招聘条件一开,有四五百人应聘,学历从初中到大专都有,也有不少人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律师
不久这家公司从应聘者中选出约五十名打算进行下一轮的面试和笔试,但该公司的总经理认为公司开具的招聘条件可能太优厚的,打算修改一下招聘条件。但公司的人事部经理认为照片信息已经对外公开公告,如果擅自修改恐怕不太好,修改的话还是请教一下公司的法律顾问。
沈洁律师作为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收到了该公司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公司的招工简章已经对外发行,允诺的提供食宿和工资标准也都已经发布,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招工简章中的允诺,劳动者可以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企业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故而已经发布的招工简章不能轻易修改,只不过以后发布招工简章的时候可以不将待遇等写明,有利于企业修订。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田情况。在招聘简章或者照片广告中,用人单位对涉及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说明,是劳动者进行择业或决定参加应聘的基本前提,当劳动者通过招聘单位的笔试和面试后,用人单位通过招工简章或招聘广告发布的允诺,将体现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
双方订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许诺的劳动条件和工资标准都要打入合同中,即便没有约定的也要遵守,除非劳动合同明确对待遇等做了另行的约定。否则企业最好遵守,否则会引来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