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在招聘员工时,需要员工填写一张个人情况表,上面有一栏系婚否及配偶的姓名,之前都没有遇到什么问题。但最近他们在招聘总经办秘书的时候,遇到了一些纠纷,作为常年的顾问单位,他们向沈洁律师法律咨询,招录员工时能否征询员工配偶的信息。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找招聘员工时,可以对员工行使要求如实告知的权利,但仅和劳动有关,比如劳动者的文化水平、知识技能、是否愿意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以前的工作经历,受到的荣誉和嘉奖,但是和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的一些内容,比如劳动者婚否,劳动者配偶或者男友的姓名,劳动者的家庭背景,劳动者的社会关系等等,这些用人单位都物权了解,劳动者也可以拒绝回答,故而这种和招聘无关的内容,用人单位可以不要探听。律师
这家用人单位告知沈律师,他们设计婚否和配偶姓名,主要是为了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联系对方,沈律师认为这个想法很好,但只需要换一个抬头和询问方式,比如将婚否和配偶姓名改为:紧急联系人,和您的关系,联系方式即可,这样劳动者也不会太反感。
隐私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隐私权是指享有私人生活隐私的个人权利以及受自然人保护的私人信息的秘密,不是他人非法侵犯,知晓,收集,利用和披露的。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沈律师认为配偶及姓名,劳动者确实可以选择不向单位公开。律师
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一种权利。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责任,故而招聘单位在招聘中获悉了他人的隐私,应当注意保密,决定不录取的员工,其简历等资料要进行销毁或者存档处理,以免侵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