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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招工简章的承诺履行引争议

工厂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产品生产人员,招工简章中写到招聘一批工人,工厂提供住宿,每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并包中饭和晚饭。不少求职者踊跃参加应聘,找上班后,公司提供了中饭,但吃的不好,晚饭是中午的剩饭剩菜。在试用期内工资才2500元,而试用期却长达半年。这让不少应聘者非常不满意,一个月不到就有半数的人自行离职了。律师

小伍联合了十多个劳动者要向单位主张公道,他们决定推荐小伍为代表,来到律师事务所所进行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接待了小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不遵守招工简章中的允诺向劳动者提供食宿和支付工资。

目前因工作还不满一个月,工厂还没有和这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沈洁律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时劳动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找招聘简章或者招聘广告中,用人单位对设计劳动二回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所作出的说明,是劳动者择业和决定是否参加应聘的基本前提,用人单位作出的这些允诺,是劳动者接受应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律师

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后,应当遵守招工简章中对工资的承诺,每月不得低于5000元,现在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工资才一半,这是不符合事实的,且用人单位承诺劳动者有住宿,但没有提到住宿费用由劳动者自担,用人单位认为提供了住宿后,故而工资降低,这也是不合理的。

现在小伍等愿意留下来工作的工人,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待遇收入不低于五千块,这请求是非常合理的。经过协商,用人单位同意给付每位劳动者每月5000元的收入,单位提供住宿的条件,每月住宿费用为1000元,如不使用单位住宿的,不扣取任何费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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