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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原》导演嫖娼被抓,是否构成犯罪

2014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白鹿原》导演王全安涉嫌卖淫嫖娼被抓获。经审查,嫌疑人王导演通过手机招嫖信息联系到吕某某,当晚6时许,二人在工作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付给吕某某800元作为嫖资。警方进一步工作还查明,王某某于8、9、10日连续三次嫖娼,其中9日他同时与两名女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目前王全安因涉嫌卖淫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尚未废止,因此如王全安被认定从事了嫖娼行为,公安机关有可能会对其进行收容教育。

王全安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是由以前的流氓罪拆分而来,虽然备受争议,但至今并没有废除,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见,王安全的能否构成此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为该起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因为据新闻报道,无证据证明王全安已经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报道中仅仅只提到9月9日王全安同时与两名女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该两名女子是否完全由王全安一人聚集发动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审理之中,因此如果王全安被认定为该起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则其便构成犯罪,将受到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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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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