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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今后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全部上网

2013-07-0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今后,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的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予以公布。第一批裁判文书已集中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专门规范自身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制度性文件,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基本原则,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公布前的审核程序与技术处理,当事人的权利告知及保障,文书上网公布后的跟踪处理,公众意见收集回应,组织机构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等,均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流程管理处的处长韩伟接受了中国之声专访,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跟我们以往我们在其他法院官网看到的裁判文书上网意义有什么不一样?

韩伟: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的地位是最高的,权威性也是最高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对于指导下级法院的办案工作很有重要的意义。对统一法律理解与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推动司法质量的提高都会有很好的作用。

记者:根据规定,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哪些裁判文书上网?

韩伟:按照规定,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不上网、不公开的以外,原则上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该上网公开,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我们一般的民事商事的判决,常规民事、商事,包括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方面的判决裁定,一般都应该上网。比如说,我们里面专门规定了社会关注的案件,还有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这些裁判文书也应当上网。

记者:到底哪些案件是不会公开的?

韩伟:刚修改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56条明确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这个法律明文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的裁判文书一般就不公开。我们办法也规定了调解、撤诉的问题,因为调解呢,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自由处分权,那么对于调解的内容呢,我们从法律制度上都是要保密的,所以对于调解书和当事人撤诉的这方面的裁定一般来说也都是不上网公开的。

记者:有很多裁判文书发出的时候,上面有一些当事人的具体信息,上网之后肯定会有一些不好的影响,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应的措施?

韩伟: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在我们以往地方法院在公布裁判文书的时候,包括最高法院可能有些文书有些地方公开的时候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现在也非常注意,一方面要保证司法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均上网公开,另一方面也采取有力的措施,实实在在地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比如说我们现在这次公布的这些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具体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的姓名,一般都是采用技术处理隐去的。我们现在在具体的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制度里也明确规定了这些方面的内容。

记者:最高法采取了哪些监督和保障措施?

韩伟:我们建立了一个统一中国裁判文书网,不仅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在这个网里公开,而且各个高级法院、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在这个平台都可以看到,对于裁判文书上网之后社会各个方面的评论和社会关注,包括当事人、律师、法律学界,对于文书上网工作有什么建议、意见,我们也会及时来收集和研究。最近,我们公布的裁判文书在《人民法院报》的微博上面都有链接、都可以看得到。

记者:在其他国家,裁判文书也是上网吗?这次是否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

韩伟: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是比较普遍的,尤其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最高法院的文书应该说都是普遍要上网公布。典型的例子比如说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它的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要上传到官方网站,包括英国,它在官方网站公布以外呢还通过官方微博来同步链接,还有呢,像我们的紧邻韩国,它在刑事诉讼法也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在互联网上发布。其他,比如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它的文书也都是普遍上网的。

我们这次在制定我们的上网办法的时候,也吸收和借鉴了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这方面成功的经验,同时,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比如说我们特殊的传统文化,我们对于当事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上应该说可能比西方有一些国家力度更大一些,更注重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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