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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论坛贬低邻居,构成名誉侵权

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誉权纠纷一案,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居住于H松江区新桥镇某室业主,被告系原告的邻居。2013年10月21日,原告在浏览搜房网论坛时,发现论坛中出现标题分别为《北块红眼病灭绝人性每天噪音伤害两月大小婴儿天理不容!》(sophia_qq1017发表于2013年10月17日08:26:40)、《北块85号红眼病灭绝人性!每天噪音伤害两月大小婴儿!天理不容!》(sophia_qq1017发表于2013年10月17日08:27:30)两篇帖子。律师

后经向被告核实,被告承认是其所发。在上述帖子中,被告大量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极尽讽刺羞辱之能事。被告的帖子发表后,引起许多网友跟帖。根据搜房网统计,该两篇文章浏览量点击量达两万多,使原告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负担和身心伤害,严重降低了原告在网络环境和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原告认为,被告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搜房网论坛业主互动版块的首页刊登书面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公证费3,020元,共计13,02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均不适格。原告所称的两篇帖子中没有明确指向原告,北块不能认定就是原告的住处。署名sophia_qq1017只是个网名,并不代表就是被告发的帖子。帖子的内容虽然与原、被告之间的邻里关系有关,但是不能证明确实指向双方之间的矛盾。帖子中并没有指名道姓,不存在对原告名誉权侵害、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原告声称只有小区的业主才知道北块85号是指原告住处,也就是说帖子的影响面只在小区内,不可能波及到社会评价的问题。律师

从帖子内容来看,尽管有些言辞过激,也许与事实相悖,但很难认定达到了社会评价降低、人格贬损的程度。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没有违法行为,与原告名誉权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虽然存在邻里矛盾,但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希望通过本次庭审消除双方的误会,调解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

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某5号业主,被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某业主,双方因隔音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10月17日,被告以sophia_qq1017的署名在上海搜房网-论坛-业主互动板块发表《北块某号红眼病灭绝人性每天噪音伤害两月大小婴儿天理不容!》、《北块85号红眼病灭绝人性!每天噪音伤害两月大小婴儿!天理不容!》两篇帖子,该帖子中记载:“……屁颠屁颠地跟着她家猥琐男人去上班……唯独这家邻居是我见过素质最差最歇斯底里的邻居,没有之一……她家那个缩头乌龟老公……”原告认为帖子的内容侵犯其名誉权,遂涉讼。律师

2013年11月5日,上海市松江公证处出具(2013)沪松证字《公证书》,内容为:申请人张某于2013年10月24日上午,在松江公证处公证员的鉴证下,对“万科论坛-上海搜房网”页面中的“北块号红眼病灭绝人性!每天噪音伤害两月大小婴儿!天理不容!精火”、“北块号红眼病灭绝人性每天噪音伤害两月大小婴儿天理不容!火”两篇帖子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另查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号也称为北块号。《北块号红眼病灭绝人性每天噪音伤害两月大小婴儿天理不容!》点击量4121次,回复量27个;《北块号红眼病灭绝人性!每天噪音伤害两月大小婴儿!天理不容!》点击量为25406次,回复量28个。又查明,被告的英文名为sophia。律师

庭审中,双方确认标题为《北块号红眼病灭绝人性每天噪音伤害两月大小婴儿天理不容!》、《北块号红眼病灭绝人性!每天噪音伤害两月大小婴儿!天理不容!》的两篇帖子已经删除。以上事实,有公证书、房地产权证、居住证明、物业费发票、居委会情况说明、录音资料、杂志、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律师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搜房网论坛业主互动版块标题为《北块号红眼病灭绝人性每天噪音伤害两月大小婴儿天理不容!》、《北块号红眼病灭绝人性!每天噪音伤害两月大小婴儿!天理不容!》的两篇帖子是否为被告发布。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的英文名为sophia,发帖人的注册名为sophia_qq1017,而从两篇帖子的内容来看讲述的是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再加之被告在与原告的交涉中亦确认曾发表过帖子,故法院有理由相信注册名为sophia_qq1017的发帖人即为被告本人。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发表于搜房网论坛业主互动版块上的两篇帖子内容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本案系邻里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纠纷,根据帖子内容显示,其中关于“……屁颠屁颠地跟着她家猥琐男人去上班……唯独这家邻居是我见过素质最差最歇斯底里的邻居,没有之一……她家那个缩头乌龟老公……”的描述,字里行间带有贬低损害原告名誉的字眼,且该两篇帖子发表于互联网,点击量较高,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律师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形式,法院认为被告在论坛发布帖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庭审中双方确认该两篇帖子已被删除,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终止,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法院难以支持。被告在搜房网论坛业主互动版块上发表帖子,现原告要求其在搜房网万科白马花园业主论坛业主互动版块首页以书面形式张贴赔礼道歉的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发布帖子的行为尚不足以对原告造成精神痛苦的严重后果,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难以支持。至于公证费,属于原告为本次诉讼而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搜房网主论坛业主互动版块首页连续十五日张贴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证费3,02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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