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缓,经多次减刑后提前出狱。但出狱后周围邻居等对其持有异样的看法,孙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扬言李某盗窃,致其名声严重损害,遂起诉要求岁某赔偿损失。律师
案例引用
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李某没有绝望,认罪伏法,个人表现较好,执行机关给予减刑十余次,提前释放。释放回家后,李某决心重新做人,积极找事做,经多处寻找,包工头同意雇佣原告当小时工,每日工钱按150元计发。后,李某遭人诬陷。李某正打扫时其叔叔问是否偷架子管和卡子,声称孙某指正其偷窃并放在家里,为表明原告清白,李某让其叔电话报警。警察到场并到李某家搜查,未发现李某丢失物,事情不了了之。李某认为孙某已严重侵害其名誉权,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处处宣扬原告出狱后偷东西,损害其名誉。次日,再到张某的施工队上班时,便以其名誉较坏会影响揽活为由将其辞退。此事闹得认识的人尽皆知,周边人像躲瘟疫一样躲避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给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万元。律师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被告在没有证据、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公开宣称原告偷东西的不实言论,造成原告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名誉权。法院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酌定,判决赔偿一千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人身权侵权纠纷,被告在没有证据以及其他依据的情况下污蔑原告盗窃,导致原告周边的人对其疏远。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律师
本案中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被告理应进行道歉并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并且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故总的诉讼请求过高,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酌定为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