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谎称他人坐过牢,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

上海律师导读:原被告均是某学校的老师,原告获得过一些奖章且专业水平等到认可,由于被告于原告有矛盾,被告就在原告的学生、家长及学校中散布针对原告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辞,原告非常气愤,起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原被告都是同校老师,原告在教学方面获得过相关的奖章,并且水平得到相应的认可。原被告之间由于琐事关系一直不好,因此被告一直在原告的学生、家长以及学校中传言原告坐过牢、专业水平不高等诋毁行话语。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严重侵犯到其名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谨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虚假传播他人坐过牢、专业水平不高等言论,并且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原告的名誉在相对的范围内的社会评价有一定程度的降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且赔礼道歉,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6000元。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名誉权侵权纠纷,原被告作为同校老师由于存在矛盾,被告编造谣言诋毁原告引诉讼。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老师,被告在学生、家长以及学校附近散播该不实言论,确实已经诋毁了原告的名誉,原告的社会评价导致一定的降低,并且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存在过错,造成原告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但原告的损失有限,故法院酌情判决损失。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