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网站发表上市公司巨款收购案是否侵犯名誉权

评论:涉案文章仍能打开,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826152.html,可结合该文章查阅本文。律师

上诉人C因与被上诉人K、网络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网络公司系拥有自有互联网媒体,并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法人企业,但其不属于国家认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K系网络公司的员工。

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界面新闻”网站发表了由K撰写的题为《【调查】如何拿到12.88亿现金?前北大校长之子的套现腾挪术》一文(所在网址http://www.jiemian.com/article/826152.html),上述系争文章尾部所在网页标注K为“界面高级记者”,但K并未获颁新闻记者证。

网络公司将系争文章的标题前添加“回顾”字样继续予以发表,文章尾部注明“文/界面新闻记者K”。涉案文章的副标题内容为“B细胞创始人一分钱没出最后却拿到了12.88亿元的现金;为了避免业绩补偿造成转让价款的减少,创始人又通过另一个关联公司输入1,440万元的‘账面业绩’…这些是真实发生的故事”,其下配图为一“手戴白手套并持一枚一元硬币”的类似魔术师的人物形象。律师

在涉案文章正文首部第一段亦有陈述作为B细胞创始人的C“一分钱没出最后却拿到了12.88亿元的现金”。在“父亲的光环一节”文章陈述“…此后,R药业将其所占有的B细胞60%股权无偿转让给C,R药业未缴付的出资6,000万元由C承担。但是C并未出资。界面新闻记者获得验资报告显示,B细胞累计已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C通过转让其本人所持有的四项专利权进行作价出资,共计评估价6,000.48万元,全体股东确认作价6,000万元,无锡市公司和Z公司各以货币出资2,000万元…”。律师

此外涉案文章正文中另陈述了C通过关联公司对B细胞进行账面业绩输送、作为北京大学前任校长的C父亲许某对C的创业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曾担任B细胞首席技术官的XX大学博士陈某因公司拖欠薪水和无法兑现股份愤而离职并与C对簿公堂等内容。上述文章发表后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

C委托律师向K、网络公司发送律师函,对上述文章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其歪曲报道大量涉及C的虚假事实,且文章已被多家网站转载,影响恶劣。因此要求K、网络公司删除文章并公开致歉。但K、网络公司未予删除。

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就文章涉及的B细胞专利出资问题、向B细胞支付1,440万元技术咨询服务费等问题向Y公司下发审核意见函进行询问,Y公司回复内容主要为:涉案的四项专利经北京C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值6,000.48万元,出资程序合法并经无锡某事务所验资。同时亦明确涉案专利的权利取得方式为自专利权人处无偿受让取得。律师

B细胞将包含涉案四项专利的新药研发板块整体转让给Y集团公司,整体作价46,860,761.26元,其中涉案专利的作价为46,704,658.57元,并完成交割,该交易属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完成的重大资产收购时的标的资产不包含涉案专利。无锡D有限公司系博B集团旗下开展免疫细胞计数和肿瘤生物治疗技术的公司,其与B细胞系关联公司,因D公司不具备完成FACT认证的能力,因此委托B细胞有偿提供FACT认证服务,根据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咨询协议》的约定,Y支付B细胞1,44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Y对该笔技术咨询服务费不具备支付能力,由其母公司博B集团为其提供担保,该笔资金将来源于博B集团,博B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C。

根据Y公司收购B细胞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显示,本次交易的标的为B细胞80%的股权,转让方为C等股东,交易价格共计156,560万元,C预期可获取的受让价款为128,829.31万元。C与Y公司签署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Y公司留有资产购买价款的40%(共计62,624万元)按照C对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后的3个会计年度(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承诺及标的公司业绩完成情况分期支付,其余股东的资产购买价款已经付清。律师

C起诉请求:判令K与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界面新闻”网站(网址www.jiemian.com)删除《【调查】如何拿到12.88亿现金?前北大校长之子的套现腾挪术》一文;K与网络公司在“界面新闻”、“腾讯新闻”、“新浪新闻”、“搜狐新闻”、“网易新闻”、“今日头条”、“和讯网”、“东方头条”网站首页或者醒目位置刊登道歉声明,为C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刊登时间不少于30日;K与网络公司连带赔偿C精神损失费200万元和经济损失8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K、网络公司负担。

法院认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及评论严重失实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或者有诽谤、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就本案争议:

关于K的责任主体问题。K系网络公司职员,其撰写涉案文章并由网络公司予以发表,其行为属履行网络公司职务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网络公司承担,故本案中C要求K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认可。律师

关于网络公司是否属于新闻媒体及涉案文章的属性问题。网络公司虽非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但其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业务种类为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且有自营的互联网网站。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因此,网络公司依法具有互联网新闻媒体属性,可以在其网站上发布新闻信息及评论,同时涉案文章在采集相关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加以评论亦属于新闻报道范畴,虽然文章的撰写者K无新闻记者证,但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其系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制定。该办法并未规定仅有新闻记者撰写的文章才属新闻报道,故K不具有新闻记者资质不影响对涉案文章属性的认定。律师

关于网络公司是否构成对C名誉权的侵权问题。虽然涉案文章中有个别语句指称C“一分钱没出最后却拿到了12.88亿元的现金”及在入股B细胞时“并未出资”有违事实,相关评论立意对C的负面影响也是明显的,但涉案文章对于C的实际出资情况,Y公司与B细胞的并购重组、业绩补偿情况及C父亲与B细胞关联性的具体情况均进行了如实、具体的陈述,其基本内容均属实。而有关C与B细胞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亦存在,C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其它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

同时涉案文章在分析资H场运作情况、运作方式及运作目的后,基于合理怀疑所进行的评论,也并未超出正当性的边界,不构成对C人格的侮辱及诽谤,也不能认定有侵权的主观恶意。新闻媒体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有满足公众知情权及予以正当监督的权利,C作为资H场的运作主体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

本案中网络公司发表涉案文章不构成对C名誉权的侵权责任,但文章中表述的“一分钱没出”“并未出资”不符合事实,且主要在文章副标题及首部中表述容易对读者产生误导,从而危及C的合法权利,对此应予以纠正。同时网络公司在文章作者K无新闻记者资质的情况下将其标注为记者,加强了涉案文章的公信度,属不当行为,应一并予以纠正。律师

争议焦点有二:一为涉案文章是否为新闻报道、是否构成职务作品;二为如系新闻报道且系职务作品,网络公司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已查明事实,网络公司系拥有自有互联网媒体,并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法人企业。K系与网络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之工作人员。涉案文章系K于工作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撰写并发布于“界面新闻”网站,属于新闻报道,且为职务作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即便K因撰写涉案文章造成侵权,亦应由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故根据上述规定,新闻报道如内容基本属实且未侮辱他人人格,即不构成名誉侵权。律师

本案中,涉案文章虽“一分钱没出最后却拿到了12.88亿元现金”、“但是C并未出资”等表述有欠妥当,但通过文章其他内容,关于C如何出资B细胞、C通过转让B细胞股权可得收益等情况,亦可有全面之了解;而且,涉案文章就Y公司收购重组B细胞、B细胞的创立过程、B细胞的业务开展等主体内容之陈述,均较客观,有相关公开资料及采访内容为据,内容基本属实。文章表述中虽存在一定之质疑口吻,但从普通读者视角而言,文章内容并未对C之人格进行侮辱。作为资H场的相关报道,文章的相关评论亦以事实为依据,且在可容忍之合理范围。故C主张涉案文章侵犯其名誉权并据此要求网络公司一方删除文章、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经济损失,事实及法律依据均欠充分,不予支持。

C上诉还称,“创始人又通过另一个关联公司输入1,440万元的‘账面业绩’”、“它们完美错过其后的资本盛宴”、“曾将一所北大的分校落户到无锡”、“涉嫌虚假宣传”等内容,均存在内容失实;涉案文章使用的“套现”、“腾挪术”以及“套现腾挪术”等词汇在很多语境中均具有明显且强烈的贬义色彩等。上述内容及用语,并非毫无事实依据之虚构捏造或恶意评论,即使存在不当,亦是文字表述是否完全准确、恰当的问题。新闻报道有其自身规律,语言表达形式多样化亦无可厚非。不足以影响到对C正当的社会评价,更不足以认定涉案文章侵犯C之名誉权。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第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网络公司十日内删除《【调查】如何拿到12.88亿现金?前北大校长之子的套现腾挪术》一文中“一分钱没出最后却拿到了12.88亿元现金”“但是C并未出资”的表述或对上述表述予以修改(修改内容需事先经法院审核),同时网络公司应删除对K记者身份的表述。(2016)沪0104民初29922号(2018)沪01民终6078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