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与两被告系上海市杨浦区住户,两被告系夫妻。两被告在小区内张贴告示,内容为“某号贼喊捉贼:从本年2月6日至今一直敲打地板,严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居住群众贴出告示,本应收敛,不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思维她不正常逻辑,继续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损害居民正常生活,众所讨伐”。律师
双方因原告安装防盗窗一事产生矛盾。之后,原告经常在楼上无故敲击地板发出声响,影响两被告正常生活。两被告经多方沟通,原告一直不予改正,无奈之下在小区花坛、垃圾桶及14号楼大堂内张贴告示张贴告示。后经居委会工作人员劝说,两被告之后没有再张贴告示。两被告从未诋毁过原告,告示中所述也为事实,原告至今仍不定时在楼上敲击地板,影响两被告生活、休息。
原告认为原告将告示撕下后两被告又继续张贴,原告实际从未无故敲击地板,经小区物业查实,原、被告所居住的14号楼的噪声系小区内水泵损坏所致,经物业维修后已无声响。现因两被告造谣中伤,致14号楼其他业主均认为噪声系原告造成,使得原告与其他业主邻里关系紧张,小区居委会、物业工作人员也多次上门要求原告不要再发出噪音。两被告曾在外来人员、小区居民、物业人员、居委会工作人员面前诋毁原告,影响原告声誉。律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停止继续张贴侵权告示;要求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书面赔礼道歉的内容张贴于上海市杨浦区公寓公告栏内;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00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该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两被告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解决邻里纠纷实属不当,但在小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劝阻下,两被告已停止张贴告示,现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度降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不利影响,未有证据提供,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继续张贴告示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双方今后应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使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避免双方矛盾激化。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沪0110民初99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