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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诋毁对方为诈骗构成侵害名誉权

原告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网络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外汇天眼网”;的主办单位,也享有“汇信客户端”;软件“汇信应用软件(ios版)”;“汇信应用软件(Android版)”;的著作权。被告系“外汇110网”的主办单位。律师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网络侵权行为,删除一切含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和文章;判令被告连续三十天在原侵权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5,473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依法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3,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2为判令被告连续三十天在原侵权网站首页或者法院指定的平台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运营的“外汇天眼网”系一款旨在向用户提供外汇交易平台资料查询、监管查询、牌照查询、风险曝光、信用评价、平台鉴定、平台监控、投诉维权、信用报告下载以及关联平台查询等服务的外汇企业资讯查询平台。自开办以来,为广大用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资讯服务。律师

但也正因如此,引起了业内同类型老牌网站,即被告运营的“外汇110网”的关注。被告在上海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举办其手机APP软件产品发布会,并在北京、深圳、济南、重庆、长沙五处分会场同步举办。同时,被告在其官网(www.fxll0.com)利用视频对该发布会进行全程同步直播报道。

该发布会一开场,被告公然对原告、原告运营的“外汇天眼网”;等进行了长达二十分钟左右的诽谤和诋毁。被告在发布会中称原告的“外汇天眼网”;以及其他提及网站,被操控于同一幕后老板,该幕后老板拥有“非常著名的内盘诈骗公司”。律师

原告“外汇天眼网”;以及其他提及网站均通过“钓鱼”;等非法方式获取用户信息,并将获取到的用户信息非法提供给幕后老板所开办的内盘诈骗公司用于诈骗,并以此获得大量利润和资金来源。原告是一家“毫无底线”;“毫无诚信”;“前后不一”;“谎话连篇”;“没有节操”;的公司。原告运营的“外汇天眼网”;以及原告开发的“汇信”;手机APP软件,都是“钓鱼”;“套牌”;“病毒”;软件。被告在发布会上呼吁并号召广大用户下载和使用被告开发的“FX110官方出品”;的正版“汇信”;手机APP软件。

上述发布会结束后,被告将上述发布会视频一直挂于其官网供用户观看和浏览。截至原告申请进行相关证据保全当天,该发布会视频已被125473名用户进行了观看和浏览,这还不包括参加发布会现场的业内同行及客户,以及通过被告官网分享到手机端进行观看的用户与观众。此外,被告在其官网论坛中发名为《汇信发布会圆满结束感谢大家的支持》的文章,继续宣称“目前苹果Appstore的汇信是钓鱼套牌软件,其目的是获取用户注册信息,请远离!”;“目前小米应用商城的汇信安卓端是钓鱼套牌软件,其目的是获取用户注册信息,请远离!”;等言论,对原告开发的“汇信”;手机APP软件进行恶意诋毁。律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业内同行,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对原告以及原告运营“外汇天眼网”;“汇信”;APP软件产品等进行公然、恶意的诽谤和诋毁,主观过错明显,侵权信息传播范围极广,严重贬损了原告、原告运营的“外汇天眼网”;“汇信”;APP软件产品的社会评价,给原告经营、产品推广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运营的软件名为从事外汇咨询,实为其他公司作宣传并获取用户信息,被告在发布会上的陈述均是事实;第二,被告召开发布会的软件“汇信”;系被告开发,但商标权被其他公司抢注,后来原告向其他公司购买了该商标权;第三,被告已经删除相关发布会的视频;第四,被告召开发布会前,原告运营的公众号发布了大量诽谤被告的信息,影响了被告声誉,故即使被告有过错,也是原告诽谤在先。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在发布会中使用了“诈骗”;“毫无底线、毫无诚意、前后不谎话连篇”;“没有底线、没有节操”;等字眼;上述语言既没有事实依据作为支撑,又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和尖锐的攻击性,已经超出了被告作为外汇咨询同业者应有的客观评价产品的尺度。虽然被告并未在发布会中将“外汇天眼”;指向原告,然而原告确系“外汇天眼网”;的主办单位,也是“汇信”;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的上述言论必然会损害“外汇天眼网”;以及“汇信”;软件的外部评价。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均属于法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已经将涉案发布会视频删除,被告仍应将涉案论坛文章予以删除。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25,473元没有提供相应依据,不予支持;但律师费与公证费系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律师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网络公司十日内删除论坛文章“汇信发布会圆满结束感谢大家的支持”;被告深圳市网络公司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其“外汇110网”;首页就其侵犯名誉权行为向原告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事先经审查);被告、被告深圳市网络公司十日内赔偿原告企业管理咨询公司13,000元;驳回原告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其余诉讼请求。(2018)沪0116民初3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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