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S诉被告W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S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名誉权侵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418.38元;5.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万元。律师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之子Z与原告于3月相识,原告事隔七个月后才知晓Z已有家室,遂与Z断绝来往。但两被告自11月起,以各种言语侮辱原告,且捏造事实对原告予以诽谤,进而无故殴打原告及家人,造成原告几度精神崩溃,身心受创严重。同时,两被告一直电话骚扰原告,并发短信侮辱原告。
某日,两被告曾至原告租住处,夺走原告手机导致无法报警,并拿菜刀逼迫原告写下不得与Z见面的保证书。两被告先后至原告家中及单位,对原告及其父母进行恐吓。两被告在原告房屋的外墙上书写“S破鞋"等侮辱性词汇;同年两被告又在原告房屋的外墙上书写“S卖淫勾引男性无数"等侮辱、诽谤性的词汇。后两被告砸坏了原告房门,弄坏了门锁,并破坏了摄像头。两被告在原告所居住的小区内侮辱诽谤原告,原告赶至小区后,被两被告打伤,同时被打伤的还有原告的家人。两被告侮辱及诽谤性的文字,并在公众场所散播的言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工作和学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起诉至法院。律师
被告W共同辩称,由于原告与两被告的儿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被告家庭矛盾激化,所以导致两被告做出了过激的行为,两被告的涂鸦行为并不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即使被告的侵犯名誉权事实成立,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律师费显然过高;另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系健康权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名誉权纠纷无关,要求另案解决。
被告W承认原告所述的关于房屋外白墙上书写各种侮辱性词汇的事实,同时表示原告曾立下保证书,同意不再与被告的儿子继续交往,但实际两人仍然在继续交往。律师
公民的名誉权是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公民有权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被告辩称其儿子与原告之间存在婚外情,应由被告儿子与原告予以妥善解决,两被告即使作为受到影响的家庭成员,也应当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问题,现两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原告房屋外墙上涂写侮辱性的词汇,且在本栋楼的居民都可看见该侮辱性词汇,故认为被告所书写的内容显然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而且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
故被告对上述不当行为应当予以道歉,同时对原告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过高,依法予以调整。因本案系侵权案件,原告有权主张律师费损失,但原告主张律师费损失4万元过高。另,原告与被告之间因肢体冲突产生身体权纠纷,原告可另行诉讼解决。律师
故综上所述,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W停止对原告S的名誉权侵害;被告W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出具道歉书(道歉内容双方如有争议,可由法院审核确定),对原告S受损害的名誉权予以消除影响;被告W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W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律师费损失10,000元;驳回原告S的其他诉讼请求。(2018)沪0112民初119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