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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开网店获差评无数,网站是否请饭名誉权

名誉权纠纷一案,H系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系国内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不仅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还提供团购、餐厅预订、外卖及电子会员卡等交易服务,覆盖了餐饮、电影、酒店、休闲娱乐等诸多本地生活服务行业,涉及众多全国各地城市及海外热门城市。律师

任何H用户或商户均可在该网站上免费实时发布和完善商户信息。对于用户申诉举报方面,H设置了商户信息修改报错链接等多种途径,供任何网络用户纠错信息和投诉举报侵权行为。原告K是一家涉及室内外装潢及设计、水电安装等项目的建筑装潢设计公司。自2016年起,H的注册用户在H“K”商户(网址:www..com/shop/X,X即为商户shopID)页面上陆续发布评论。

其中,K所称涉及诽谤的点评(以下简称系争点评)分别为:用户“喵喵星球人_4647”发布:“今年2月与该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3月份施工,到6月结束付完最后一笔款项。现投诉报价单中以下几个问题:1.虚列工程项目,在结算时又不肯删除,还强词夺理,如地坪和厨卫墙面的找平,我家是新房,又是铺强化复合地板,根本不需要找平的,还有许多没做的项目不一一列举了。2.我不知道他们的报价单是怎么出来的,是不是按照设计图来的,工程量与材料用量跟实际用量相差太大了,有的相差好几倍,举一个例子,排电线管报价单是255米,实际用量是109米(还包括损耗),光这一项人工和材料费就多收了1,251元,还有许多项。3.大理石是承包给他们的公司的,报价是1,700余元,在实际结算是变成2,800元,我没要求增加过,计算的方法连他们公司的报价员自己也搞不清,且大理石的质量也不好,飘窗的大理石有拼接,后来以2,400元结算。我选择了K是因为我们年纪大了,没有精力,想省省力,K在上海是一家知名大公司,在他们的门店挂标语是一家值得信赖的公司,相信他们是一家诚信的企业,但实际让我太失望了。当我对他们结算提出异议时,刘监理还毫不掩饰的说凯斯国际设计不靠这个怎么赚钱,态度蛮横”;律师

用户“草莓奶昔0826”发布:“包工头就是个掉在钱眼里的人,什么问题都能扯到钱上面。老眼光不说,还不解决问题!装修质量一点都不好,定制的橱柜也一拖再拖,延迟好久”;

用户“夏默9440”发布:“已经不是一般的差了!!!谈设计方案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每天盯着打款付钱!施工一拖再拖!预算和实际相差十万八千里!设计师在装到一半的时候不干了!工程部材料部内部管理及其混乱!不能更差”

用户“饭泡粥粥”发布:“一家迟早要倒闭的装修公司!工人基本都是东拼西凑的马路游击队!一开始设计师说的天花乱坠处处忽悠你,等你签了合同,公司收了钱转个手扔给包工头,材料以次充好,工人能偷懒就偷懒,不停的加项加钱,否则就拖进度,施工质量极差”;律师

用户“幼稚园的公主”发布:“一室一厅40平方的房子,已经装修了三个月了,才刚做完木匠活。签合同的时候千好万好,进场的师傅只干活不思考,只照图纸施工,等做完了才发现问题,设计师合同签完后压根找不到人再次沟通,他只有画图功夫没有实际装修经验,要求改方案一拖再拖。实际消耗费用和预算相差甚远,差价补了好多暂且不提,但发现使用材料过程中以次充好,是纯属的商业欺诈行为。明明预算材料都要求的EO级别的板材,居然送来的是E1级别的,而且品牌也不符合。房子是装修给儿子读书用的,如今环保品级达不到如何居住?出事了包工头,材料部,供货商推皮球一样一个个推卸责任。我就问,我如今发现你们商业欺诈,你们打算怎么处理!出来个负责人给个解决方案啊”;

用户“娘茄子”发布:“垃圾公司千万别去,客服各种恳求,一个上海老女人,不看你是上海人都不会去,结果真给上海人丢脸,工程质量差,还拖工期,本来是网络上看的,网站口碑挺好的,怎么和质量这么差的公司合作?后期就是电话轰炸,以后也别打电话来了,万达这么好的地,你们真不配,设计师后来才了解到,就是刚来上海儿子,就这水平,哎,坑,奉劝大家,多看看,不要去他们专门带你去的工地看,都是事先安排好,工地弄干净了,才让你去看,什么预约就是没好工地”。律师

原告K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网站、相关网帖及照片;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查确定),消除影响,并在网站及指定媒体的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发布赔礼道歉信函;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侵权发帖人的身份信息、网店发布人的身份信息;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誉损失和经济损失5,0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

被告H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H商铺的本地信息及点评内容照片均由注册用户添加并上传,网站平台仅仅提供信息展示服务。原告从未向被告发出过有效通知,原告应履行举证义务。被告查看网页时,发现页面已经下线,平台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网页中的本地信息,原告所述的商铺名称及地址与原告提供的住所信息一致。H允许用户添加本地信息并进行在线展示的行为仅实现了信息共享,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商誉权等权利。律师

原告应当就本案中涉及的点评内容照片等构成侵权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认为用户在接受了相关的服务后有权根据自身感受做出好评或者差评,由于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众口难调,不应以用户的差评作为形式认为是诽谤,原告没有对H展示的信息对其造成负面影响进行举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支付赔偿诉请,不应被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请,本身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认为用户有权对服务做出点评,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用户注册信息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通过快递就关于删除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信息事宜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告被告立即以各种措施删除系争网店及系争点评,停止侵害。原告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被告发出上述律师函。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被告发出民事起诉状。上述函件发出后,H及H均未予回复。

原告就被告违反广告法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举报函。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原告发出告知书:“我局将按照举报程序核实是否存在市场监督管理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律师

自HAPP端搜索“K”,搜索结果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商户”,自电脑端网页地址栏输入www.dianping.com/shop/X,搜索结果显示“抱歉!页面无法访问……”

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满足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首要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使用“K”名称开设商户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系争点评的内容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H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营H,为注册用户提供对商户产品及服务进行评价的网络平台,任何H用户或商户均可在该网站上免费实时发布和完善商户信息,帮助消费者掌握商户动态。而不论开设商户的是哪一方主体,开设商户并添加商户信息作为一种单纯的信息共享行为,并不会对K本身的名誉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关于争议焦点二,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本案中,纵观系争点评,并不存在过激或者攻击性的言论,从评论的内容来看,系争点评系由不同注册用户在不同时间段发布,部分观点存在相互重合,可见系争点评并非是恶意虚构事实,对K进行诽谤诋毁。律师

H为商户设置点评功能的出发点在于使接受到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可以自由表达消费体验,一方面可以使商户及时接收到消费者反馈,促进提升自身产品及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后续的消费者提供借鉴。而消费体验因人而异,K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针对其服务本身的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简单地将“差评”和名誉权侵权划等号。

关于争议焦点三,首先,作为发布网站,H仅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系争点评内容侵害K名誉权仍同意发布或不及时处置导致侵害后果扩大时,才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而本案并不存在该类事实。其次,即便在系争点评不存在名誉权侵权的情况下,H仍根据K的申请,采取关闭店铺的方式,使在H进行浏览的用户无法通过搜索关键字的方式搜索到K,进而无法直接接触到系争点评。律师

本案没有满足法律上对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H不构成名誉权的侵权,K基于名誉权侵权对H提出的全部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某1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沪0115民初47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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