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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因死亡家人的名誉受侵害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公民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性权利,虽然公民死亡其人身权利也随之消灭。但其权利中蕴含的人格利益是可以延续的。侵犯死者的人格利益,不仅伤害了死者近亲属的感情,也与社会善良风俗相背。律师

《侵权责任法》规定民事保护的客体包括人身、财产权利和利益。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因此,公民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也受法律保护,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的人格利益被侵犯后而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时,死者的近亲属有主张权利的资格。所以,死者的近亲属当死者名誉受侵害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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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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