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先生和其用人单位发生了一些纠纷,武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并且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全部都获胜了,单位前后向他赔偿了九万多元的经济赔偿金。后武先生到其他单位应聘,但面试后却没有收到录用通知,一连几次都是如此。武先生从事的行业很狭隘,供货商和销售商全国也就20多家,他的工作经验都是有关于这方面的。一开始他以为自己运气不好,后来有一家公司告诉武先生,他原来录用的单位在单位的走廊上贴上了法院的判决书还有他的肖像,告诫公司供应商和下属分公司不要录用此人,否则不与其业务合作。律师
武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调查此时,果然沈律师在武先生说的公司走廊内发现了相应的判决书复印件和他的照片。武先生认为前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贬损了其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他委托沈律师发送律师函,告诫前公司,否则就公堂相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而、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武先生的单位把他的照片贴在公司走廊上,并且附上照片,其行为是非常不妥当的,应当改正。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向下属分公司和参股公司发送通知,向经销商和供应商也发送通知,这已经在客观上造成了武先生就业很难,对他的就业权是一种影响。律师
公司和武先生发生了劳动仲裁,继而又打了劳动诉讼,仲裁委和法院都支持武先生的大部分请求,说明他本身维护权益的行为并没有什么过错,倒是公司做错了,于法无据辞退了员工,按法律规定是必须给与赔偿的,和公司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也是劳动者维护权利的正当手段,并不是什么违法的方式,公司这样发布武先生的信息,到显得心胸很狭隘,也非常不妥当。经过协商,该公司撤下了武先生的照片和判决书,而武先生也在别的行业找到了工作,事情圆满解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