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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艺术照当影片宣传背景是否侵权

李某曾在艺术摄影公司拍过几张僵尸照片,当时他是一名不知名的小演员,后来他离开了演艺圈,到一家公司去工作后,很多年后他发现这些照片被一下小电影公司当作是一部鬼片的宣传剧照的背景,虽然图片做了一定的模糊处理,但李某的画像还是比较清晰的。这部电视剧的看片人和发行量也不是很大,李某不知道该如何索赔,能获得的赔偿费用是多少。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电影公司因工作失误,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应当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隋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律师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律师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所以李某可以向这家电影公司提出要求经济赔偿,至于赔偿的金额要看这些图片对影片的影响,就一张背景图中使用李某的照片,而且除了头部外都比较模糊,那么索赔的金额也有限,沈洁律师建议索赔1000-3000元之间,后李某经过和对方协商获得了1500元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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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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