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唐某在起诉状上称自己的丈夫和继母婆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无任何证据证明,是否构成对丈夫继母名誉的侵权。律师
唐某和黄某离婚,唐某起诉离婚时提到了夫妻矛盾的根源是婆婆杜某从重挑唆造成的。杜某系唐某的继母,两人年龄差距不过十来岁,黄某在起诉状中称,夫妻感情不和是丈夫的继母挑唆,另外称继母和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关于这些情况,黄某只能述说自我感受,但无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婆婆杜某知道后,称黄某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是对自己的名誉的诽谤,对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认为黄某在诉讼文书中诽谤自己,构成了名誉侵权,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失两万元。黄某除了在法院提交起诉状外,并没有对外宣传或者复印张贴起诉状。律师
根据这一事实,虽然黄某离婚时在起诉状中指责自己丈夫和继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黄某的法律文书除了在法院使用外,并没有以其他形式发表或者发布,也没有在公众面前宣扬。虽然黄某没有证据证明她所说的是事实,但由于没有对公众传播,不会造成婆婆杜某的名誉损害,不会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故而构不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以书而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而、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条规定了侵害名誉权必须要造成一定影响,黄某提交了诉状后,虽然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会获悉这些信息,但并没有采信其说法。由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黄某起诉后主动申请了不公开审理,造成的影响也仅限于即为有限的诉讼参与人,故而不能认为是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