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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读遗嘱,指责子女忤逆是否侵害名誉权

律师导读:父亲去世前,因子女起诉分割亡母遗产,老父亲留下一份遗嘱,要求宣读,称儿子儿媳忤逆,抢财产,是否构成对儿子儿媳名誉权的侵犯。律师

陈某去世前留下了一份遗嘱,对遗产进行了安排,并且嘱咐要在自己的葬礼上宣读遗嘱。原来陈某有多名子女,其中二儿子和二媳妇和陈某关系不和,陈某在重病期间,其二儿子不仅没有来看望,还起诉要求分割陈妻的遗产。陈某去世后,他的家人召开家庭会议,决定按陈某的遗愿在葬礼上宣读遗嘱,分配遗产。

陈某的二儿子参加了葬礼,听到自己的父亲在遗嘱中称自己“忤逆”、“不孝子”、“恶子”、称自己的妻子为“恶媳”、“恶毒女人”、“毒妇”,称两人的行为是“毒蛇一般的行径”、“直接害死老父的丑行”、“老父未死,抢夺亡母的遗产,抢财产。”等等。陈某夫妻二人非常生气,认为父亲做得太过份,在这么多亲戚朋友面前丑化自己,让自己以后如何和亲友交往。律师

无奈父亲已经去世,陈某也无话可说,但这口气让陈某愤愤不平。那么究竟在公开场合宣读遗嘱,是否侵害了陈某夫妻的名誉权呢。

陈父使用忤逆,毒妇等词汇显然已经超过了普通的谴责或者批评的口吻,已经污辱到他人的人格,任何人不得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侵害公民依法享有的名誉权。虽然陈某在父亲在世的时候,因母亲遗产的继承问题起诉了自己的父亲和兄弟姐妹,和传统的做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但要求分割遗产是他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能把要求继承遗产称为忤逆行为。律师

陈父已经去世,他生前的遗嘱并没有发表,陈某的其他兄弟姐妹决定在葬礼上公开这份遗嘱,集体构成了对陈某夫妻名誉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法》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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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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