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强是一家网吧公司的负责人,随着这几年网吧生意不好做,小强想把网吧中100多台电脑买了,关闭网吧。他在网上发了一些免费的小广告,希望有人来购买。莱小姐是一家信息公司的人员,她朋友的公司想买一批二手电脑,莱小姐看到后和小强进行了联系。双方洽谈一番,发现这批电脑成色不错,价格也比较合适,莱小姐告诉小强最终购买的决定由公司负责人决定,自己受委托,协助开展工作。为了促成生意,小强许诺,如果买卖成功了,愿意给付莱小姐三万元的好处费。双方为此还签订了一纸协议。律师
经莱小姐的努力,这家公司最终决定向小强的网吧收购80台电脑,而且也顺利的付了16万元货款,交接之类的都很顺利。事情成功后,莱小姐向小强索要好处费,但小强认为原本是一次性出售120台电脑的,现在仅出售了80台电脑,还有40台旧款没有售卖出去,所以委托给莱小姐的业务并没有办成,不同意支付三万元的好处费。上律师
莱小姐认为哪怕不是足额支付好处费,也可以按销售的比例支付,没有三万元支付两万元也可以。现在的情况是她一分钱也没有得到,还倒贴了车费和电话费。两人发生了口角。后来莱小姐委托了沈洁律师发送律师后,小强虽然非常不愿意,但还是支付了两万元的酬劳。此后小强在一些网站的论坛等地方发布了一些帖子泄愤,诸如“黑心女卖电脑要回扣,盘剥之外还吸血”,“打几个电话就想拿几万,异想天开有美梦”。等等诸如此类的文章,莱小姐看到后非常生气,她想起诉要求小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赞l万元。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而、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认定,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莱女士为小强的网吧办成了旧电脑销售的业务,小强对付费不满,虚构事实在互联网站上发布信息,主观恶意是针对莱女士的名誉而为,给她的名誉造成了较大的侵害,使得其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事实很明显。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所以莱女士虽然不一定能获得物质赔偿,但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等还是可行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