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一直怀疑丈夫和他单位的财务唐小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跟踪他们的行踪,但是没有获得明确的证据,周女士只发现两人在一起吃了中饭,丈夫还陪唐小姐逛了一次街,另外就是其丈夫在一周五天的上班日,接送唐小姐五六次,还买过一次礼物赠送给她。律师
有了这些发现后,周女士就断定两人关系不正当,探听到唐小姐的手机号码后,多次向唐小姐的手机打骚扰电话,或者发侮辱短信,每日好几次,为此唐小姐不得不更换手机号码。因周女士的骚扰,唐小姐没有再搭乘周女士丈夫的车辆上下班,而且她也和周女士做了解释,自己和她丈夫没有什么不正当关系,一开始周女士还表示到歉意,表示不会再打扰她的生活,但过了两周又故态复萌。
唐小姐其搭乘车辆是因为双方顺路,一起吃饭是因为中午搭伙方便就餐,陪同逛街是因为那天下班遇到,双方都正好想购物,而且对方声称自己不会买东西,让唐小姐帮忙,至于接受礼物是正逢唐小姐生日,对方想感谢她前几日帮忙购物。都是非常正常的交往,唐小姐不认为自己和对方丈夫有什么不正当交往,更没有什么不正当男女关系,她不堪其扰寻求律师帮助。沈洁律师认为周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但唐小姐要注意保留证据。律师
目前唐小姐把周女士之前用于辱骂自己的短信均保留在老的SIM卡中,而这张卡又因为唐小姐更换电话号码而作废,至于骚扰电话,她更是只接听但没有保留任何的录音证据,于唐小姐认为其被周女士用电话骚扰、辱骂,并影响其身心健康,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仅凭人民法院对周女士侵犯唐小姐的判决不能够认定相关主张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而其主张难以获得法律支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名誉权侵权案件当中,要求当事人对存在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唐小姐她不能提供证据,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律师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唐小姐的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周女士不能胡编乱造贬低唐小姐的人格。我们和周女士的丈夫进行了联系,他表示一定约束妻子的行为,不让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