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是一名平面广告的模特,她因为没有出色的作品,并不红,做了两三年模特后,小红结婚并且改行做了别的行业。最近他发现自己的一些照片被人在使用,原来当年做模特时,小红给一家企业做了广告宣传,但是企业并不满意,也没有支付费用,这些图片就放弃不用了。后来给小红拍摄广告图片的摄影师带着这些照片跳槽了,并且继续在别的广告公司当摄影师。律师
当小红找到摄影师时,他非常愿意给付费用,作为使用肖像图片给某企业作为广告使用的目的。摄影师提出客户给的费用双方可以平分,如果小红继续愿意当模特的,他还有其他的合作机会。并且摄影师还说,当自己充当模特拍照,肖像在成为摄影师作品的同时,肖像本人已经放弃了肖像权,而参与广告的企业使用小红的肖像已经征得摄影师的同意,无论从取得途径还是使用用途,都是合法的。
但是小红的想法是既然已经退出了模特行业,就不想让自己的肖像用作各种用途,保证自己安宁的生活圈。她现在咨询,如果没有模特本人的同意,摄影师可以拿着自己的“作品”和企业合作发表吗?这些作品以后使用是否都需要她本人的签字许可,企业不知道照片的来源就可以无责任使用吗?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摄影师和企业的辩解均不成立,前模特小红的想法需要被尊重。公民的肖像权是一种对世权,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义务。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法律,即使照片的拍摄人就是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使用肖像时,仍负有上述义务.即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摄影师未与小红协商,超越你们当初的约定适用范围,无权擅自将你的肖像图片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我国法律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如公众人物、新闻报道、涉及公共利益或司法等有关的情形,但本案所涉肖像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即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律师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而企业用小红的肖像图片也应依法征得她本人的同意,未经过同意而使用是不合法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你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因为这组照片流传不广,只是在企业内刊和产品目录上刊登,现在摄影师来商量将报酬分给小红一半,只要企业也认可不再使用这些照片,及时将照片下架(网店中使用),小红也不妨考虑同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