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案,物业公司作为大上海国际花园物业管理人,一直为小区业主尽职尽责提供物业服务。R作为小区业主,却一再恶意损害物业公司形象,作出严重损害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侵权行为。R建立了“大上海国际花园业主群”,其群昵称为“5区16号露水(群主)”,共吸收小区业主211名。律师
微信号wxid_04ct1kgsdkoh21系R所有并使用,R使用该微信号发表涉案言论时的微信名称为“萍水相逢”,且当时R是群聊名称为“大上海国际花园业主群”微信群的群主,R在该微信群中的昵称为“5区16号露水”。截至2018年8月份,该微信群共有210名群成员。
R在微信“大上海国际花园业主群”中发言称“如业委会拟定选聘或续聘表决方案,按我小区一部分人始终掌控选聘,而且他们和物业是一伙的,那么结局肯定是续聘,此物业呆在这里不是靠业绩,就是靠恶势力,物业经理雇凶打我小区业主致重伤,不但是违反合同更是违法的行为,当时的正副物业经理和保安经理均被判刑,但这物业还是没被炒掉,稳坐钓鱼台,这就是黑势力”,该群另一名成员回复“应该直接选聘”,R回复“是”。律师
R在微信“大上海国际花园业主群”中发言称“刚看了@殷子发布的消息,即得利益者出20亿要封崔永元口,而我们的物业分别托两人传话给我,先是20万后是100万封我的口,你们感到惊讶吗?我今天才在群里说。”对此,该群其他成员回复“不可思议”、“可见物业贪污厉害,为朱阿姨点赞”、“有人说群主以后出什么事可没人管”、“蛮有钱的嘛”、“居然给那么多行贿”、“也要谨防这物业有意录音等”、“倒钩”、“业委会肯定受贿了”、“以后在交涉过程中,大家都有注意收集证据”、“对”等。
R在微信“大上海国际花园业主群”中发言称“还两次派人通过密码上我家,踢我家门,后我打110报警后,被警察强行架走,警察说:你再踢门我把你抓起来。”对此,该群其他成员回复“太猖狂了”、“这个真的是太疯狂了”,R回复称“到我家骚扰的那个流氓据说跟业委会的屠强关系极好”,该群其他业主又回复“太猖狂了,朱阿姨维权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保留好报警纪律”、“大家不要不要害怕,最近几年国家规范多了,没人敢这样猖狂”、“是的,注意安全,他们竟然胆大到如此”、“只要再有骚扰发生,抓住这个机会,咱们联合起来向政府要个交代”、“我想也没人会傻到这个地步,主动出来知法犯法”,R又回复“谢谢,没办法要伸张正义,也只能挺身而出,顾不得这么多”。律师
18R在微信“大上海国际花园业主群”中发言称“整个工程由物业监管,物业要拿2%的管理费,拿了钱就要负责任”。对此该群其他成员回复“拿不拿钱我们不知道,不管拿不拿都应该做好施工的现场监管”、“目前的物业公司确实不太上心,一个问题投诉几次才能解决”,R回复称“业委会监管物业的,他不要推卸责任”。
物业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R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散播并删除在业主微信群对物业公司发布的不实言论;判令R在大上海国际花园小区公示栏和业主微信群中向物业公司书面道歉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判令R赔偿物业公司损失10,000元;判令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7,000元由R承担。
R辩称,不同意物业公司诉请。确认微信群名称是大上海国际花园业主群,R参加了该业主群,物业公司事实理由中提及的四条信息确系R在该微信群中发表,但是R也只在该群中发表了上述言论,没有在其他地方发表。且该群只有200多个业主,实际大上海国际花园有1000多户。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R发表侮辱性言论或不实言论,更没有证据证明微信群中“萍水相逢”的发言是针对物业公司,微信中也没有提及物业公司的名字。律师
“萍水相逢”的发言是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业主之间的交流不存在侮辱性语言,物业公司从何得知业主群内的交流?物业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的张弦并非小区业主,为何能在业主群中?“萍水相逢”的发言仅在小区业主群内发表,受众范围小,且该业主群并非小区业主的主群,该小区有1000多户业主,甚至没有在全体业主范围内传播,也并未对R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影响。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该虚心接受业主的批评和建议,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小区业主一旦发表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光辉事迹,或提出建议、批评就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R认为是物业公司没有做到作为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的容忍度。
本案物业公司之所以会起诉R,系因为R作为小区的热心业主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实名举报了物业公司涉嫌偷税行为,并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回复函,并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因此物业公司才对R提起本案诉讼,而小区业主群中更多语言过激的业主仍未被物业公司起诉。物业公司起诉本案是有目的性的。律师
R发表意见认为:没有点明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名字,因为R并非只有在大上海国际花园的这一处住宅,所以没有针对性的指物业公司;封口费的问题,物业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针对性的指物业公司;R在群内陈述没有指向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将该事件定位为R侵权没有依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R指向物业公司说其拿了2%的管理费,并且物业公司补充的证据也陈述说美丽家园办公室作为第三方监管美丽家园工程,那么管理费也应由该第三方收取,且该陈述是在小区业主群内陈述,所以不构成侵权。
案外人A、F在担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总经理、副经理期间,因大上海国际花园的小区物业管理、居委会选举等原因与业主J产生矛盾,遂安排K对J实施殴打报复,K在A、F的指使下雇佣E对J实施殴打,造成J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肋骨骨折等。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A、F、K、E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认定该四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A、F、K、E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律师
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R所在小区“大上海国际花园”的物业服务公司,R发表涉案言论的位置系“大上海国际花园业主群”,R在该微信群中发言,言辞中提及的“物业”所指向的对象,足以使该微信群中其他成员确认系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故物业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适格当事人。R辩称其在上述微信群中的发言没有点名物业公司的名字、不是针对性的指向物业公司,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R发表的涉案言论是否构成侵犯物业公司名誉权。R发表的涉案言论中提及的“物业经理雇凶打我小区业主致重伤……当时的正副物业经理更是和保安经理均被判刑”,其中“重伤”之表述虽与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致一人轻伤”之事实存在出入,但该案件中的被害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肋骨骨折,属一般社会公众理解的较为严重的伤情,故该节言论基本属实,R据此称物业公司“靠恶势力”、“是黑势力”,虽言辞犀利,但并非恶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构成诽谤。律师
R另发言称“我们的物业分别托两人传话给我,先是20万后是100万封我的口……”、“还两次派人通过密码上我家,踢我家门,后我打110报警后,被警察强行架走,警察说:你再踢门我把你抓起来”,R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封口费之事实存在以及踢门的行为系物业公司派人实施,但仅凭该发言内容尚不足以认定R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
R还发言称“整个工程有物业监管,物业要拿2%的管理费”,虽系道听途说、依据不足,但R已于本案诉讼期间及时予以澄清,即使可能存在一定消极影响,业已消除。而上述四项涉案言论仅在210名群成员的微信群中发表,受众面较小,该微信群中其他成员的回复率亦较低,暂无证据证明R向整个大上海国际小区业主以及向社会大众传播,可见R发表的涉案言论尚未形成社会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律师
物业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言论导致其实际利益损失以及与部分业主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的续聘存在因果关系。且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者,对业主发表的批评、意见等需有一定容忍度。R发表的涉案言论尚不满足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物业公司主张R侵犯其名誉权,不予支持。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R虽然依法享有对为其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进行批评、评论和社会监督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在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正当行使。R发表的上述涉案言论虽未达到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但相应言辞过于尖锐,且所述内容之依据有不足之处,与侵犯名誉权仅一步之遥,R今后如需进行批评、评论,对言辞应更加斟酌,以避免造成被评论方的名誉损害。律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物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018)沪0112民初346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