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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达成调解,仍称他人性骚扰

T诉U名誉权纠纷一案, 双方经由微信跑步群结识。U因认为T具有不正当的性骚扰行为在长清路地铁口找到T,要求T对性骚扰行为赔礼道歉,双方语言不合,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U将T打伤。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署沪人民调解意见书,甲方T乙方U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相互谅解;乙方向甲方赔礼道歉,乙方等承诺今后再也不会找甲方麻烦;乙方赔偿甲方医药费等贰仟元整;此事作一次性终结调解,今后双方无涉。律师

T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U停止侵害名誉权,立即删除U发布的微信朋友圈恶意中伤T名誉的内容(朋友圈内容系一份人民调解意见书,里面包含了T信息和U的评论),并向T赔礼道歉;判令U承担T律师费1万元。

U捏造事实,无端指责T强奸及敲诈勒索案外人,并在长清路地铁口伙同他人殴打T,当众诽谤T,引来他人围观,将该视频上传至网络。当晚双方被带至派出所,在派出所调解下,双方签订人民调解意见书,约定U向T道歉,赔偿医药费2,000元,但事后U拒不赔礼道歉,继续传播录像,并将含有T身份信息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发于朋友圈威胁T。律师

U辩称,打人及人民调解书签署情况属实,含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的朋友圈为U所发,U已对该朋友圈内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了马赛克处理。U未履行调解书道歉内容,但该调解书仅处理了U打人事件,未处理T性骚扰行为。T作为微信跑步群群主,在跑步期间,多次性骚扰跑步群友,U女友亦遭到了骚扰,U提供了多名证人佐证T的性骚扰行为。

双方已就双方争议签署人民调解意见书,意见书约定U应向T道歉,且该调解为终结调解,今后双方无涉。U事后未履行人民调解意见书约定道歉义务,并继续在朋友圈内散播意见书内容,该意见书虽经马赛克处理,但T的身份证号码及居住地址清晰可见,显然该朋友圈侵犯了T隐私,对此U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道歉的责任承担问题,因T并非公众人物,双方经微信跑步群结识,U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基本在U个人微信辐射范围,认为由U发布其个人朋友圈声明可基本消除影响。律师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U十五日内删除其发布的含有T身份信息内容为人民调解意见书的朋友圈;U十五日内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内容须经审核),向T赔礼道歉,声明应持续保留三日。(2018)沪0115民初8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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