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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他人继父和继子纠纷引发矛盾

V诉W名誉权纠纷一案,V之母王向华(死亡,案外人)与Y(案外人)于1981年3月登记结婚,V系Y之继子。Y出具字据一份,写明:“毛毛,我害了你不给你吃饭造成不吃饭我还医生不要用药了造成他的死亡我惭愧责任由我负现在还有50万钱全交给强强起诉是我受人挑拨90%属我10%归他V是不给他吃饭阿姨S指使是共谋是要害他的遗产我放弃产权归V深刻惭愧。”Y在字据末端签名并捺印。案件中一审认定该字据系Y受胁迫下所写,二审认为Y以存在胁迫为由主张赠与合同无效缺乏依据。律师

V诉称,V之继父Y撰写《遭到养子暴力殴打65岁老人》的文章中,含有对V丑化、贬损的不实内容,如对久病之母长期不闻不问、阻止且拒不出钱安葬等。W从Y处获取该文章后,未进行任何核实,就将该文章转发布到德国技术公司有61名同事的微信群内,在微信群内发表“痛心难过,怎么会有就这样的人?”等具有侮辱性、贬损性的语言。上述不实信息经同事传播,又扩散至认证检测公司等处。

德国技术公司、认证检测公司管理人员出具书面证词或出庭作证,W出庭作证时承认发布相关信息未向V核实。W误导法官作出错误的一审判决,V上诉,经二审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判。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未认定Y出具的落款字据系受V胁迫所写,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赠与合同受V胁迫而出具缺乏事实依据。

W听从Y一面之词,未作任何核实擅将不实文章发布到V原工作单位微信群中,致使该公司等的工作人员作证称V暴力胁迫继父,可见V名誉严重受损,又因《情况说明》中含有误导法官不实人品之证词等内容。

故V诉至法院,请求判令:W向V书面赔偿道歉;W为V消除影响(将书面赔礼道歉的全部内容发布到莱茵公司微信群中,并发送给南德认证上海分公司大中华轻工业务线高级经理);W赔偿V律师费5,000元;W赔偿V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律师

V继父Y将其所写《遭到养子暴力殴打65岁老人》等(注:养子即V,老人即Y)通过微信发给W,W将该文章等转发到德国技术公司的微信群内。该文中有“你怎么能这样丧尽天良”、“甚至是用暴力手段对待养育几十年的养父”,W在微信群中评论如“痛心难过,怎么会有这样的人?”“徐工要不是被逼到无奈的地步,怎么会上网公开?这个养子作孽!”等。

W表示:Y将其受伤经过及受伤照片发给W,W未经核实将该内容发布至德国技术公司的微信群内,大家看后对V很气愤,因从Y平时的为人相信其所发之内容是事实。

V认为W在微信群中与他人对V进行评论,丑化、贬损V的人格,降低V的社会评价,为此事V之妻曾要求与V离婚,造成V的精神痛苦。

W将他人所写文章等在其微信群中发布并发表评论,未经核实且缺少相应的事实依据,因W有损V名誉的行为局限于其微信群中,未对V造成严重后果,故W向V当面道歉足可以消除影响,对V其余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W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V当面道歉。(2018)沪0115民初78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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