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公司发榜张贴员工盗窃,是否侵犯名誉权

小宫和老江是一家化工厂的员工,两人有一次因喝酒,误入公司的仓库,第二天被人发现两人在仓库中睡着了。后来过了仅仅一周,该仓库的负责人发现丢失了两包含金银材料的贵重零件。经调查无法发现是谁偷窃的,再加上最近小宫买了一辆摩托车,大家都怀疑是小宫和老江偷走了这些零件。律师

同样的疑惑在在人事部主管的心头,他把小宫和老江唤来询问,但是两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窃取了单位的贵重零件,无奈人事部主管只能按照两人共同盗窃来处罚,扣除了当月的工资并且将两人开除。小宫和老江对处理结果不服,到律师事务所来咨询相关事宜。

沈洁律师认为本案件中人事部处罚的依据是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按该公司的规定,盗窃公司贵重财务的,除了报公安局处理外,还要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并且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赔偿。但该公司报警后,警方并没有把小宫和老江当作嫌疑人抓起来,可以说小宫和老江是无需为这起盗窃案件负责的。公司的处理方式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律师

纵观该公司的处理过程,不仅和两人解除了劳动合同,还在公司内张贴了处理结果,把事情通报在公司的内部网络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该公司做出的结论已经不结论问题,而是在公司的网站,板报上都有公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家公司公开批评两人的盗窃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公司报案称两人有偷胶行为,并在公开场合宣扬,以致造成不良影响,已在一定范围内侵害了两人的名誉权,应当认定该公司侵犯了二人的名誉权。律师

也就是说该公司报案称两人有偷窃,并不侵犯名誉权,但在公司内公开宣扬,而且在公安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两人有偷窃行为的前提下,仍然这么说,非常不妥当而且侵权。当然小宫和老江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赔偿。所以单位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怀疑员工有偷窃行为而扣发其工资的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