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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乱贬低他人名誉,损害名誉权

朱先生和秦小姐是同一家国有公司的员工,在评定职称中发生矛盾,他以为他的职称未能评上,是对方秦小姐从中作梗。朱先生和秦小姐住得很近,在相邻的小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本来好好相处是件好事。但朱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认为秦小姐就是离自己家近,打听到了自己的不少四世,所以在评定职称中说了自己的坏话,导致自己没有评上。律师

为了报复秦小姐,他在小区的公告栏墙壁上写了秦小姐做鸡的不得好死,全家断子绝孙。由于秦小姐谈了三个男友都没有成功,朱先生获悉后,将秦小姐的恋爱过程写成大字报,其中的情节、过程都是虚构的,并且还写了很多秦小姐朝三暮四,脚踩几只船,最后被男友发现,分手。还胡诌了秦小姐交友不慎,做了五六次人流,现在已经不孕不育。

秦小姐看到后,一开始不知道是谁干的,在家里哭诉时,她的母亲就留心记下了,到物业公司要求调阅录像,他们就在录像中发现了张贴大字报的朱先生。这些不实的评价,对秦小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秦小姐因心情不佳,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获得了公司的批准,该公司发出退工通知书。朱先生获悉后,不仅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反而编造了秦小姐因违纪开除,被退工。称秦小姐是劳动者旷工违纪,被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他们的劳动合同。不实评价构成了她的名誉权侵害。

多次贬低受害人的虚伪事实,可能是损害受害人的名誉,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言词具有诽谤性,意味着社会公众对他人的评价降低。《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是指人们对特定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因主体性质不同而有区别。名誉主要是对公民的能力,品行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公民名誉权主要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可以包括以暴力方式贬低他人人格,也包括语言文字方式贬低他人人格。

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首先应该确定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有三种形式,口头语言侮辱,书面语言侮辱,动作语言侮辱用下流肮脏的语言谩骂他人我书写文字图形,对他人进行侮辱,侵害他的名誉,比如大字报,举报匿名信等特定方式。诽谤是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加以传播,诽谤和侮辱的区别在于诽谤只能用语言方式进行,不可能通过实施暴力的方式进行,而侮辱既可以用语言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律师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请求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进行赔偿。现在秦小姐的名誉无故受损,还被污蔑为被单位开除,结交多位男友,流产多次,已经不孕不育。这种伤害对于一个未婚的女性来说,是非常严重的。如果朱先生不肯在小区内公开赔礼道歉,发布书面声明的,秦小姐可以去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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