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师,在这家广告公司工作了仅半年多时间。他在网上看到有一起广告方案的评比,他就用个人的名义报名参赛,并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了一个广告方案。在送交作品的时候,他正巧租房合同到期,变更地址,只能把工作的公司地址留给了组委会。后来,广告大赛的评选结果揭晓,他的作品以其独特的构思和具有震撼力的画面,获得了一等奖。律师
没想到的是,组委会将得奖的信件邮寄到了公司,但并没有写收件人,这份邮件被送到了公司负责人那里。广告公司知道了让他参赛的事实,公司把奖金交给了他,但奖杯和获奖证书却不交给他,而是把它放在公司的会议室,向广告客户展示其创作实力。这让施先生非常不满意,本来他对这家公司的工作就非常不认同,想着一年合同到期后,就辞职去别家就职。现在属于自己的奖杯与证书被公司拿走,但其实奖杯和获奖证书是奖给自己的,和广告公司无关。他要求广告公司返还奖杯和证书,同时还提出了辞职。
设计师施先生认为所获得的设计一等奖是他的获得的荣誉,依法享有荣誉权,奖杯、证书等应当归其所有。公司强占奖杯等物件与法无据,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行为。听了施先生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派生利益的权利,荣誉权来自于社会组织的评价体现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的积极评价。相比其他案件,荣誉权的案件凤毛麟角,荣誉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这是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一般来说侵权人与荣誉权人有一定的联系,特别是某些与职务相关的荣誉,要区分荣誉属于个人还是工作单位所有。包括非法阻却他人因特定行为而获得荣誉的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业余享有的荣誉行为,侵犯荣誉权所获得荣誉以获得利益的行为。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荣誉权人的名誉,进而使其获得一定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律师
《民法典》第1031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施先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参加了广告作品的比赛,最终获得了嘉奖,这是他的个人荣誉,和单位并无关系,故而他的单位不能通过占有他的奖章、证书,获得荣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