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是一名自由撰稿人,经常会对时政和热门人物的新闻发表一些评论,稿件被报纸或者一些网站录用,那么他也就会获得稿费。一次,他从一名网友那里听说网络电视演员魏先生的一些秘事,没有经过具体的核实就就写成了稿件,发表在一家网站上,后来魏先生知道后就就非常气愤。律师
发表的稿件的网站应当有审核、核查义务,稿件如果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发表人和网站都有责任。未经审查或审查不严,稿件具有诽谤的内容,诽谤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与刑法中的诽谤罪不同,只要求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就可构成。公众人物和一般公众相比,拥有较广的人际关系,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关注度。公众人物享有公众关注,媒体追捧,广告收入等公共资源,也应当成为公众知情权,批评监督权所指向的对象,相对来说,他们在隐私权的行使上要有所抑制,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的保护进行适当限制。
撰稿人金先生写到世风日下,人们都贪财好色,一切向钱看。这种写作泛指一般人或某方面的人,不能具体确定行为的对象,则不认为是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这种写法并没有指向特定的人,如果通过相貌,语言行为特征,使一般人能够认定指向特定人时,可以认定为已经指向特定人。在后文中又出现了流氓、地痞等文字,同样的,这些文字也没有指向特定的人物,但这些文字其实是下文铺垫。
金先生用隐晦的谐音,并且采用体型、外貌等方式的描写,使得熟悉魏先生的观众一看就知道这些反面人物是影射。文章中还写到魏先生是已婚,且离异,现在又再婚。如果报道的内容客观准确,不构成名誉侵权。但这并非是事实,至今为止演员魏先生还是未婚,这种胡说八道,没有任何根据。
名誉权受到损害,指向受害人的事实,应当由受害人来举证,无法证明的,则不能认定对方的行为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现在魏先生的举证有根有据,除了客观方面导致他人对魏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害人本身也可以感受到精神方面的损害,受害人觉得精神低落,为这些不符合事实的“谣言”烦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律师
看来金先生发表的言论已经伤害了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为此,他应当向魏先生赔礼道歉,并且向网站撤回自己发表的稿件。否则的话,当魏先生起诉到法院,那么他会面临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