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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钢钉引报警器响,名誉权受侵害

陶小姐进入超市购物,当她离开该店时,门口的警报器鸣响。保安上前阻拦,并指导她穿越防盗门,但警报器仍然鸣响。后来她被保安带入了该店办公室,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她全身进行检查,确定了她在胯部有磁性。陶小姐被迫脱去衣裤接受检查,但是并没有查出她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律师

对此,超市还要将陶小姐留下,要求她交出身上的商品,处于无奈,陶小姐只能报警。警察来了后,询问了双方一番,后来获悉,陶小姐因交通事故,胯部受伤,曾经做过手术,而手术用的钢钉和磁片至今没有取出。这时,有名店员用手机网上查询,发现手术用的钢钉可能会引起警报器鸣响。

虽然双方的误会解除了,但陶小姐非常气愤,她要求超市赔偿精神损害,认为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名誉侵权。工作人员的行为对她的名誉造成损害,对人格造成了损害,因名誉权遭受损害而感到精神损害。《民法通则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后来,经过一番协调,超市赔偿陶小姐一千元,保安私人赔偿陶小姐一千元,此事算是了结告一段落。但不久后,陶小姐在网上论坛中发现,自己的电子照片被人发布出来,并且传得如火如荼。文章中用了狗急跳墙、招蜂引蝶、千夫所指,水性杨花等词汇,称陶小姐是一名网络三陪女。这让她非常气愤,在仔细回忆了最近的事情后,她认为只有超市的保安会对自己有如此的记恨。

听了姜小姐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保安在误会姜小姐盗窃后,对她进行了长时间的盘问。后来因误会消除,姜小姐的嫌疑完全冰释。但保安履行的是自己的职权,超市在赔偿的时候,不应当让保安出资,保安的行为代表的是超市,她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故而在当时,姜小姐也不应当接受保安的赔偿。律师

现在网上出现了胡编乱造的文章,发帖人没有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虽然律师可以发送律师函让论坛对这篇帖子删除,但无法就以后出现的问题进行堵截。虽然法律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但目前来说侵权人身份不明,虽有怀疑,但并无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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