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范围及如何消除影响”成争议焦点
备受网民关注的“江西微博侵权第一案”在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法庭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围绕“名誉侵权范围如何消除影响”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律师
上诉方认为,微博并不是一种媒体,它属于每个人的虚拟空间。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函,效果等于写了一篇透明的个人日记,不能要求受众去微博查询该道歉声明。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声明仅是一种道歉,不足以消除被上诉人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被上诉人的侵权时链接了吴芳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其单位的官方微博,已经在不特定对象和范围散发了影响,所以要求对方在上诉人单位报纸上发表道歉函。
被上诉方认为,其当事人没有在上诉人单位报纸(新法制报)上披露上诉人隐私或对其进行侮辱谩骂等名誉或人身攻击,没有在该报纸上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无需在该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本案中,侵权范围仅限于网络,微博也是一个载体,所以,道歉范围也应仅限于网络。该方同时提出,目前,无证据证明有多少网民看到对被上诉人的评论,即,无法确定侵权范围大小,上诉方始终没有提供其受到侵权伤害的程度和名誉影响的范围。律师
与一审一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芳及其代理人、被上诉人代理人出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毓婷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法庭辩论结束后,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双方都当即表示同意。
在谈及调解方案时,上诉方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在其单位报纸或报纸官网上发表道歉声明。
被上诉方代理人则表示,回去和当事人沟通后,再进行回复和庭外协商。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亦未提出新的诉求和抗辩意见。
据悉,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