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为他人写序丛书称其总编,是否侵害姓名权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诉称,被告出版发行的《客户信用分析技巧》(第二版)一书,其2008年12月印刷3,000册,2009年7月印刷4,000册。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情况下,擅自在上述图书封面上署名“总主编朱某A”,且在事后未告知原告也未向原告支付过包括主编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律师

被告使用原告姓名目的是利用原告在银行界、教育培训界的声誉和影响,扩大图书的发行量以营利,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将原告署名为总主编的《客户信用分析技巧》(第二版)一书并回收销毁未售出的该书,要求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金融时报》和《文汇报》(或《解放日报》)上各登报两次,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侵权赔偿金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辩称,就系争图书《客户信用分析技巧》,被告只与其著作权人陈某某签订有《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如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的,由著作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在系争图书第一版时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在封面上注明了“总主编朱某A”,而在出第二版时,陈某某并未要求删除该署名。由于原、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故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如对其署名有异议,应事先同著作权人商议并由著作权人将结果通知被告,否则对被告不发生任何效力。律师

《客户信用分析技巧》系被告出版的《商业银行培训系列教材》之一,该系列教材注明了原告为总主编,由于《客户信用分析技巧》第二版时,被告根据陈某某的要求删除了原告和他人所作的总序,为此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犯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著作财产权的法律责任,后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告不享有《商业银行培训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其作为主编署名只是一种商业推荐行为。原告的主张也缺乏著作权的权利基础,且本案其起诉亦违反了“一事不二理”的诉讼原则。被告并不存在盗用原告姓名的行为,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朱某某系上海某中小银行培训中心主任,该中心前身为上海某大学中小银行研究中心。涉案被告于2006年出版发行的《商业银行培训系列教材》共有五本书,其中包括系争的《客户信用分析技巧》一书,在上述系列教材所含图书封面上均注明“总主编朱某A宋某某”。律师

2006年2月,被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陈某某签订有《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著作权人为陈某某的作品“客户信用分析技巧”;该作品如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作品首次出版1年内,乙方可自行决定重印,但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如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的,应于收到通知后10日内答复乙方。

2007年10月第4次印刷出版的《客户信用分析技巧》,封面上注明“陈某某

赵某某

董某某

编著”,版权页注明“客户信用分析技巧/陈某某主编”,版次为2006年3月第1版,书号为ISBN978-7-5429-1626-6/F·1462,该书“前言”前附有“总序”,“总序”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分别为课程设计、教师选聘和教材编写,落款为上海某大学中小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朱某A教授及副主任宋某某博士、教授。律师

2008年12月被告印刷出版了《客户信用分析技巧(第二版)》,版次为2008年12月第2版,印次为2008年12月第5次,出版时被告应陈某某建议删除了“总序”。该版图书封面仍注明“总主编朱某A宋某某”,并注明“陈某某编著”,版权页注明“客户信用分析技巧/陈某某编著”,书号仍为ISBN9**-7-54**-16**-*/F·14**。

由于原告对2008年12月出版的《客户信用分析技巧(第二版)》删除“总序”提出异议,为此被告于2009年7月第6次印刷出版的《客户信用分析技巧(第二版)》出现了两个版本,其封面均注明“总主编朱某A宋某某”,两者区别在于其中一个版本加上了落款为上海某大学中小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朱某A教授及副主任宋某某博士、教授的“总序”,用于出售给原告所在单位上海某中小银行培训中心,另一版本无该“总序”。律师

2011年1月,原告曾分别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作为《商业银行培训系列教材》的第一总主编,对该系列教材的组织、策划、选题、编排、选择(包括选作者)、审校付出了创作性劳动,作为汇编人享有这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作为出版人拒绝支付原告主编费及未经原告同意在出版系列教材中《客户信用分析技巧(第二版)》时删除“总序”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原告著作财产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后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对《商业银行培训系列教材》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工作不具有独创性,故《商业银行培训系列教材》并非是一部汇编作品,原告不享有该系列教材的著作权,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律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涉案《客户信用分析技巧》、《客户信用分析技巧(第二版)》书籍,2006年第43号《图书出版合同》,(2011)卢民三(知)初字第15号、(2011)卢民三(知)初字第16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56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为证,予以确认。

侵害姓名权责任的构成,其主要的要件是行为人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本案原告在其起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确认其对于《商业银行培训系列教材》内容的选择和编排等工作付出了劳动,对于其是该套教材的总主编并予以署名未持有异议。虽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的相关工作不具有独创性,原告不享有该套教材的著作权,但其总主编身份并未因此而当然不成立。律师

故被告在其出版的《客户信用分析技巧(第二版)》封面上以总主编身份属有原告姓名,并非盗用、假冒原告姓名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姓名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缴1,15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2301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