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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实习生名义登记为股东,判赔礼道歉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2014年1月16日,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审查,准予被告设立/开业登记。在被告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材料中,《股东会决议》载有“应到会股东5人,实际到会股东5人"、“通过《贸易有限公司章程》……同意设立贸易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100%"等内容,《股东会决议》落款“股东(签字、盖章)"处载有“王某某"的签字。律师

2017年下半年原告得知自己的姓名被被告冒用,遂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要求解决。2017年11月1日被告贸易有限公司投资人(股权)变更,变更后原告不再被列为被告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2013年下半年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相识,后来李某介绍原告为被告做兼职工作,负责联系介绍欧洲品牌时尚消费品。2017年下半年原告父亲所在单位发现原告父亲没有如实申报原告投资、经商的情况和信息,原告方才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被告公司股东并持有股份。但实际情况是被告当时不在国内,没有参与公司设立过程,也没有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更没有在被告公司出资,对此原告完全不知情,且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分配任何收益。律师

经原告申请,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材料中的《股东会决议》落款“股东(签字、盖章)"处“王某某"的签字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股东会决议》落款“股东(签字、盖章)"处“王某某"的签名不是王某某所写。原告支付鉴定费4,500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冒用原告姓名、侵害原告姓名权的事实。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已经停止侵权行为将原告的股东身份去除,但被告的侵权行为确给原告带来了不利影响现原告要求被告就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求,于法有据。律师

关于笔迹鉴定费及诉讼费,本案诉讼及笔迹鉴定均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引起,责任在被告,故笔迹鉴定费及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三日内就侵犯原告王某某姓名权的行为向原告王某某书面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笔迹鉴定费4,500元,均由被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18)沪0115民初34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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