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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明星肖像和姓名被鞋店使用,索赔损失

原告陈乔恩系我国台湾地区知名女艺人,在我国具有较高的公众知名度。被告百丽公司和第三人广告公司签订《Belle(品牌)知名艺人植入明星娱乐营销推广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广告投放代理,约定联系8位国内知名男女艺人,把Belle(百丽)品牌产品植入乙方提供的时尚杂志、网络大片拍摄及明星红毯三种方式合作中(每位艺人仅限拍摄一款鞋履)。律师

广告公司品牌推广总监向被告百丽深圳公司相关人员发送电子邮件一则,还发送微信,该微信有附件5个,其中包含有本案陈乔恩穿着红色百丽皮鞋的坐姿照片。照片使用范围:用于贵司品牌宣传(包括品牌官方网站、品牌内刊、微信、微博等)。贵司未征得艺人同意不得将照片用于商业用途的公开宣传和推广(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店铺灯箱、杂志硬广投放等,否则引起的商业纠纷由贵司自行承担)此合作操作方式并非品牌代言。

被告百丽公司与被告莘庄百盛公司签订《联营合同》一份,被告莘庄百盛公司提供其经营的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商场给被告百丽上海公司设专柜经营,被告百丽公司销售商品,统一使用被告莘庄百盛公司发票,由被告莘庄百盛公司统一收银,被告百丽公司向被告莘庄百盛公司缴纳联营提成。律师

被告百丽公司在莘庄百盛公司商场百丽专柜摆放前述陈乔恩坐姿尺寸不大于A3纸的照片一张,标注有“BeLLEx陈乔恩,开启浪漫夏日履程”的文字。2015年5月18日,原告委托其代理人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人陪同下,前往上述商场百丽专柜以579元的价格购买女鞋一双,并对现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原告起诉后,被告百丽上海公司撤回了摆放在被告莘庄百盛公司商场百丽专柜内的原告照片。原告表示同意风格杂志使用其照片,但认为原告与风格杂志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被告百丽深圳公司购买该照片的价格是3万元,原告认为购买一个知名一线演员形象进行宣传推广,该价格不合理,是被告对他人权利的漠视。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争议照片系原告在接受风格杂志采访时所拍,被告百丽公司根据与第三人广告公司签署的《Belle(品牌)知名艺人植入明星娱乐营销推广服务协议书》的约定取得上述照片及附条件使用该照片的权利,但被告百丽公司违反上述约定,将上述照片进行改编,植入“BeLLEx陈乔恩,开启浪漫夏日履程”文字内容,未按约定标注照片出处,而被告百丽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改编及植入行为经过了原告的同意或者有其他合同根据。律师

上述照片被摆在商场销售百丽品牌的专柜内,使用目的明显是为了对百丽品牌女鞋进行商业推广,属于营利性宣传活动。被告百丽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并盗用原告的名字,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被告百丽公司与被告莘庄百盛公司之间建立的是联营关系,被告百丽公司在争议商场内系以被告莘庄百盛公司名义对外销售,被告莘庄百盛公司是参与销售提成的,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应当对被告百丽公司在其商场内实施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为共同或分别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发布不小于6平方厘米的致歉声明,同时被告百丽深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belleintl.com)首页、新浪官方微博(weibo.com首页的醒目位置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律师

被告在被告百丽专柜内使用了争议照片,相关信息的受众对象限于前往莘庄百盛公司商场百丽专柜的消费者或参观者,被告通过其官方网站赔礼道歉已足以消除不利影响,对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审核,应持续保留15天。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或分别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发布不小于6平方厘米的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缺乏合理性,不予支持。

具体的损失及维权费用,应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损害后果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酌情确定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维权费用2,500元。律师

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本意在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上的创伤,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害,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其心灵上得到安慰。本案中,被告所使用的原告照片本身内容健康,且展示了原告的正面形象,并未丑化、侮辱原告的个人形象,未降低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故三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陈乔恩负担1,911元,由被告负担189元。(2016)沪0112民初3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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