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与被告某报社、姚某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华东理工大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的教授。被告某报社系《上海中学生报》的出版单位。被告姚某系在校大学生,其经常向某报社投稿。原告与姚某并不相识,与某报社也无来往。某报社经编辑后在《上海中学生报》第9版“名师在线”栏目中,刊登了由姚某投稿的以“制药工程”为主题并以原告为“本期嘉宾”的文章。律师
事实上,原告并未接受采访,该文章的内容系姚某经网络搜索后自行编撰,并未与原告进行核实,某报社在收到稿件后也未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原告见到上述文章后即与某报社进行了交涉,某报社派员与姚某一起向原告进行了登门道歉,但是就赔偿事宜,各方未能协商一致。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对原告在行业内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而且还对高考考生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为此,原告不得不多次向他人和其他单位进行说明解释,这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不必要的烦恼。
原告在发现该情况后曾多次致电、致函两被告,希望两被告及时纠正错误并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但两被告未能积极予以解决。现要求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5,000元。律师
被告某报社辩称:因为未能对姚某投稿的文章进行核实,同意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但是,上述文章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被告姚某辩称:因为事先未能取得原告的同意,虚拟了在相关领域占权威地位的原告作为嘉宾发表了文章,同意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但是,上述文章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本案中,姚某为完成其拟定的向中学生推荐制药工程的稿件,未经实际采访,仅通过网络搜索,将其自认为该领域的权威教授即原告作为了该专题的虚拟嘉宾,并错误地加注了原告的工作单位;同时,姚某通过网络搜索,自行编撰了文章的内容。姚某上述行为系借原告作为专家教授在相关领域内的知名度,以提高稿件录用率以及稿件刊登后的受关注度,属非法盗用原告姓名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该稿件一经刊登,即已产生了原告的姓名被非法盗用的后果,姚某应为此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律师
某报社作为专业的出版单位,理应对投稿人的稿件内容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但是某报社对于姚某的上述稿件并未予以审查、核实,而是在进行了简单的编辑后即予以刊登,导致了姚某的上述侵权行为得以最终实施完成。对此,某报社对于原告姓名权被损害具有过失。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结合两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侵权人的经济能力、H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000元。
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某、某报社五日内对原告唐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审查通过)。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唐某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某报社应对上述第第四项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0)长民一(民)初字第73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