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一案,M系Z小学教职工,2015年6月,M从Z小学退休。M退休时,Z小学为其申请了养老保险待遇,并在申请材料中的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中,代M签名选择了以银行结算账户卡方式领取,该银行账户系M本人所有,该养老金亦实际发放至该账户。律师
Z小学未经上诉人许可,通过冒用上诉人身份证、假冒上诉人签名的方式为上诉人申报养老金待遇,并少报了上诉人应得的养老金,侵害了上诉人的姓名权。
Z小学辩称,校方并不存在侵犯上诉人姓名权的行为,校方只是在电话征得M同意后,代其在养老金确认单上签名,随后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养老金。且养老金的计算已是最优方案,未造成M损失,养老金最终发放至M的账户。
M起诉请求:要求Z小学停止侵犯、干涉、盗用M姓名权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收回销毁假冒M行为的申报材料;要求Z小学履行承诺、先赔偿M2015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经济损失68,804.48元,精神损失20,000元;要求Z小学在校内教师大会上公开事实,公开向M赔礼道歉;诉讼费由Z小学承担。律师
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受害人确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实施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为自己谋取利益;冒充他人,实施民事行为。
本案中,M系Z小学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在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向社保中心提出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申请,符合养老金核定的通常做法,并无不当。
Z小学在为M申请养老待遇过程中,按照规定向社保中心提供M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作为申请材料,即便M表示其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系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给Z小学,但Z小学系为M申请养老待遇所用,并不属于冒用行为。律师
关于Z小学在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中代M签名选择以工商银行银行卡的方式领取养老金的行为,填写该确认表仅为确定M养老金以何种方式领取,Z小学填写的银行卡卡号为M本人所有,M认可其养老金实际发放至该银行卡账户,Z小学并未从中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盗用假冒M的行为。
至于Z小学以何种计算方式为M申报养老待遇,与本案所涉姓名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所述,Z小学实施的行为不构成对M姓名权的侵犯。在Z小学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M主张其存在损害缺乏依据。
M选择姓名权为请求权基础,应当就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并遭受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纵观本案,Z小学作为M的原工作单位,在M退休后,代其申请养老金待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Z小学代M申请养老金客观上起到了维护M权益的作用。律师
现M虽认为Z小学存在假冒、盗用其姓名权的行为,并少报了养老金,但代申请养老金的行为显不属于假冒和盗用,而关于少报养老金及计算方式的问题,依法并不属于姓名权法律关系的范畴。综上所述,M的上诉请求无法成立,不予支持。(2017)沪0106民初45656号(2018)沪02民终47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