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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行政处罚超过两年是否还侵犯姓名权

姓名权纠纷一案,H系商场员工,原系该公司原职工持股会会员。F原系商场原职工持股会理事长。H对持股会决议、档案馆存档章程、7月4日章程以及持股会(筹)决议中其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律师

H提供其称来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持股会决议复印件,内容为:本公司职工持股会于2003年3月28日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大会通过决议。F、商场、商场工会表示该持股会决议上H的名字系商场复制形成,为验资而制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该虚假材料对商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商场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经查,这份材料是商场为办理2003年公司改制工商登记业务而制作的虚假材料,这份材料是商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等人安排公司员工将持股会(筹)决议上的持股会会员签名复制到这份材料的持股会会员签名处,且2003年3月28日,商场也没有召开过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这份虚假材料用以证明F有权代表职工持股会参加当事人为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行使表决权。律师

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佐证材料之一对F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中F陈述:制作上述不真实的签名是商场决定的,是公司行为,具体是谁复制的签名因时间太久记不清了。问:你公司撤销职工持股会,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此事应属于公司重大事项,涉及到不少职工的利益,变更前有没有召开过全体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同意你在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上签字?F答:因为F是他们选举的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以前公司相关会议都是F代表他们签名,因持股会会员无法召集齐,变更前没有召开过全体职工持股会征得全体持股会会员的同意。

H提供其称来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相关诉讼中提交的7月4日章程的复印件并表示不知道该证据的原件在哪里。律师

F、商场、工会表示该章程复印件系应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而由M提交,并无原件,条款编列与档案馆存档章程好像一致,当时可能因插页时搞错了,应以档案馆存档章程为准。

H提供其称来源于商场在其它案件中提交的档案馆存档章程的复印件并称经其调查,该章程无原件,档案馆中保存的也系复印件。F、商场、工会表示该章程确系其在其它案件中提交,原件在档案馆。

H为支持其诉请,申请如下鉴定事项:对档案馆存档章程是否系原件进行鉴定,若系原件,则申请对该章程上H的签名是否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对持股会(筹)决议上H的签名是否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两项申请事项进行鉴定。律师

司法部鉴定中心就第二项鉴定申请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检材上需检的“H”签名不是H所写。司法部鉴定中心就第一项鉴定申请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检材是原件(检材上需检的“H”签名是用书写工具直接书写形成。检材上需检的“H”签名不是H所写。鉴定费5800元、鉴定人员交通费88.72元,均由H预付。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F、商场、商场工会自认持股会决议上H名字系商场复制形成。同时经鉴定,档案馆存档章程、持股会(筹)决议上H签字亦非其本人所写。虽本案中尚无法确定盗用或假冒H姓名的具体人员,但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F作为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商场工会作为设立职工持股会决定的参与者[商场工会的法定代表人马德昌还为上海XX有限公司(筹)第一届职工持股会(筹)会员代表大会的主持者]、商场作为向有关部门提供涉案材料的主体,均对涉案材料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责任,在未征得H允许的情况下,盗用和假冒其姓名的行为显属侵犯其姓名权。H要求F、商场工会、商场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律师

对于H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F、商场工会、商场的侵权行为确实给H造成了一定的精神负担,具体金额结合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方式、造成的后果等情况酌定。H就与系争纠纷相关事宜一直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亦提起过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对方亦从未改正过相关材料,停止对H姓名权的侵害,系争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H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F、商场工会、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H赔礼道歉;F、商场工会、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H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F、商场工会、商场共同负担。鉴定费5800元、鉴定人员交通费88.72元,均由F、商场工会、商场共同负担。

姓名权是《民法总则》赋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自然人的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的保护不以造成损害后果为条件。F作为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商场工会作为设立职工持股会决定的参与者[商场工会的法定代表人马德昌还为上海XX有限公司(筹)第一届职工持股会(筹)会员代表大会的主持者]、商场作为向有关部门提供涉案材料的主体,在未征得H允许的情况下,盗用和假冒其姓名的行为显属侵犯其姓名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律师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为财产性权利,而非人身性权利。姓名权不属于债权,故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当事人诉请为基础。H于本案中提出的赔礼道歉诉请并无介质、方式的要求,应作当面口头赔礼道歉理解。(2017)沪0115民初52163号(2018)沪01民终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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