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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姓名权及其法律地位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专有权利,其内容包括姓名的命名权、使用权和变动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中的一种,均隶属于人身权,它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律师

公民姓名权的法律地位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其法律意义在于使公民从社会成员的群体中特定化出来,以区别于其他公民,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样,公民以自己的姓名,代表自己的身份,标明、确立自己的主体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参与各种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不致发生因姓名的混乱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每个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无差别地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因此,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格权、身份权等人身权利是予以严格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律师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姓名权侵权的种类和构成要件有: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自己姓名的行为;2.盗用他人的姓名,即未经姓名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他人、公共利益的活动;3.假冒他人的姓名从事民事活动,以牟私利、损害他人利益的,上述行为在主观上均具有故意的动机。

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对于公民人身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几种方式,从本案被告的行为分析,被告盗用原告姓名的目的,只是为了抬高自己的身价、声誉,因此,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判决涉及以下几个问题:律师

第一,关于赔礼道歉范围的确定,按照法理,侵权人应当在侵权的范围(空间)内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被告侵权的范围是在其开设的网站上,其影响有一定的局限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如判令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不一定为原告所知,达不到原告所期待的效果;《青年报》刊登该报道本身就带有批评的性质,如判令被告在原告主张的“两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又扩大了范围,因此,判令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较好地把握住了赔礼道歉的范围。

第二,关于销毁侵权产品的处理,在姓名权纠纷案件中,民法通则并无销毁侵权产品的规定;基于被告侵权产品的特殊性(如软件等很容易被下载),因此,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已经达到了原告诉讼的主要目的,对于被告的侵权产品的技术处理,可以向国家专门的职能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救济。

第三,关于精神损失的赔偿及其标准,侵犯公民的姓名权属于非财产类的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应当是以非财产性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主、财产责任承担为辅,原告被侵权后,其精神上受到的痛苦、损害可以适当依法以物质赔偿的形式进行抚慰,同时也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一种谴责,精神损失的物质抚慰标准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故依据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后果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酌情裁量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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