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苏州影视传媒公司参与组建的《迁动人心》剧组就U户在征收过程中的真实经历展开了拍摄。文化传播公司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批准,取得摄制《迁动人心》(数字)电影的“摄制电影许可证”。《迁动人心》成片时长为90分20秒,内容为包括U户在内的上海市晋元地块部分居民在房屋征收中的真实经历;片尾字幕标示,影片出品人为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和文化传播公司,苏州影视传媒公司为承制单位,传媒公司为联合摄制单位。该片尚未取得公映许可。律师
在信息技术公司所经营的优酷网(www.youku.com)网站上,用户名为“丹尼斯小郑”的用户上传一个名为“迁动人心”、时长为59分58秒的电影视频,由优酷网提供在线播放。该片系剪辑自时长为90分20秒的完整版电影《迁动人心》,并包含了完整版电影片尾关于出品人、承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名称的字幕。
U认为:真实传媒公司、苏州影视传媒公司作为《迁动人心》一片的摄制方,文广集团公司、文化传播公司作为该片的出品方,未经U同意,擅自使用U的肖像、姓名,且披露U的隐私;信息技术公司未经必要审核将相关视频发布在网络上;上述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U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给U的精神带来痛苦。
U请求判令:信息技术公司停止在线播放《迁动人心》;文广集团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真实传媒公司、苏州影视传媒公司、信息技术公司以书面形式分别在其官网刊登向U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声明;文广集团公司、文化传播公司分别赔偿U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真实传媒公司、苏州影视传媒公司分别赔偿U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16,000元;信息技术公司赔偿U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文广集团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真实传媒公司、苏州影视传媒公司、信息技术公司共同赔偿U公证费3,000元、光盘刻录费250元。律师
信息技术公司对前述剪辑版《迁动人心》视频实施了屏蔽操作。优酷网站已不再提供该视频的在线播放。
举证证明文广集团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真实传媒公司、苏州影视传媒公司、信息技术公司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文广集团公司、真实传媒公司、苏州影视传媒公司、文化传播公司在完整版电影《迁动人心》的形成过程中分别担任摄制、出品等不同角色,共同协作促成了影片的成片,故均应就该片承担制作方的民事责任。
涉案纪录片使用的都是真人真名,无干涉、盗用、冒用U姓名的情形,未侵害U的姓名权;片中每一句话均是U自发陈述事实和想法,苏州影视传媒公司仅是如实摄录,未降低U的社会评价,故未侵害U的名誉权。律师
优酷网上出现的剪辑版《迁动人心》系源自完整版《迁动人心》,同时,U明确表示,该片中具有侵权表现的内容与《告别苏河湾》一片相同。文化传播公司虽未被列为该案被告,但因其在影片形成中所起的作用,该案处理结果客观上亦对其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就系争视频的传播环节,U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争电影视频系由文广集团公司、真实传媒公司、苏州影视传媒公司、文化传播公司之中的任何一方上传至网络,故U对该四方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信息技术公司在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的合理期限内,对视频予以屏蔽操作,已经尽到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充分注意义务;U并无证据证明在此前已向信息技术公司发出了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措施的请求而信息技术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故U要求信息技术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亦缺乏事实依据。(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310号(2016)沪02民终4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