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一案,F诉称,F与保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F与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素不相识。F得知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被保洁公司冒用并登记为其监事,F所在单位勒令F限期整改。F与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G取得联系,要求将自己的相关信息予以去除。律师
G表示同意,但需向其支付1,600元。后F向G微信支付前述钱款,但至今保洁公司依旧未将非法使用的F信息在其监事登记信息中予以去除。为维护自己的权利,F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洁公司配合去除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事登记,停止侵害F姓名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保洁公司股东即法定代表人G委托上海中简工商税务登记服务中心代理保洁公司设立登记业务。经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准予保洁公司设立/开业登记。在向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材料中,《股东决定》第(三)项:“任命F为公司第一届监事;”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部分粘贴了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G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载有与F身份证信息一致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两份身份证左侧均进行了姓名签字。
保洁公司设立/开业工商登记资料中与F身份信息一致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照片与F本人及身份证照片差距甚大,直观判断无法确认系同一人。其中所签署的“F”签名亦与F本人的签字字迹完全不一致。再结合F与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G之间的微信内容,有理由相信F所陈述的系事实。律师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F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为涉案纠纷,与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沟通前后长达半年多,为解决问题又给付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1,600元钱款,但保洁公司仍不予以解决,导致F提起诉讼,确实对F的无论工作和生活都造成影响,精神受到损害。结合保洁公司的过错、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对F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依法予以支持。(2017)沪0115民初730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