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一案,G诉称,G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G进入建设咨询公司任注册招标工程师一职时发现其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已被登记在H公司名下,造成建设咨询公司无法使用G的资格证书进行资质延续申请,对公司的正常运营计划造成了极大影响。律师
后G发现H公司盗用G的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将G列为H公司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并任总工程师一职。H公司在未征得G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G的资格证书非法经营并从中获益,严重侵害了G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H公司在本地有影响的报纸上向G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H公司赔偿G经济损失3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H公司辩称,确实使用过G的高级工程师资格,当时H公司找到了代理机构办理此事,代理机构取得G当时所在的单位建筑研究设计院同意后,才借用了G的资格。按照当时的规定,要办理此类手续,必须要有原件,故应视作G此事知情并默许。
G经上海市工程系列规划设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具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G任职于建筑研究设计院。H公司使用了G的高级工程资格证书,并将G职务列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律师
G表示H公司借用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对其本人收入目前没有直接影响。H公司表示同意书面道歉并在本案中赔偿G各项损失25,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H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使用G高级工程师资格,故可认定H公司未经许可长期擅自使用G的高级工程师资格,已侵害了G的合法权益,G要求H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认定H公司以书面形式直接向G道歉较为妥当。律师
关于G主张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及精神损失3万元,现H公司同意赔偿G25,000元,结合G陈述其收入未受资格证书借用明显影响的事实,酌情认定H公司自愿赔偿的款项已足够弥补G因本案所遭受的各项损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G赔礼道歉(内容需经确认);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G25,000元。(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2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