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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要求转注册,逾期索赔巨额损失

姓名权纠纷一案,F进入电子工程公司电子工程公司工作。电子工程公司与案外人龙岩市理事会、龙岩地产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由电子工程公司承接“龙岩商会大厦LED全彩屏”制作及安装工程,双方约定F为项目经理以及“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10万元;……”。律师

双方还就工程工期、价款、质量标准等事项做了约定。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F向电子工程公司提出辞职,经电子工程公司同意。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向电子工程公司出具保证书1份,承诺:“公司把我个人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归还我本人,并配合我完成转注册工作;如果该项目符合验收条件,个人应配合公司完成验收工作,如因个人证件原因而导致项目无法验收,本人愿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公司应提前一周(至少三天)通知本人,以便安排好手头工作。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告知时间、地点、需具体配合事项。”

电子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龙岩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厦门监理咨询公司对“龙岩商会大厦LED全彩屏”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制作了验收报告。电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以F名义在该验收报告的施工单位一栏处签名。电子工程公司称其员工两次电话联系过F,其中有一次曾要求F去现场验收,F称没时间,请公司代其办理验收事宜,故工程验收时由Y代F签名。

F获得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F辞职前后,曾与电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多次沟通工程或保险金交纳等事宜。律师

本案F为电子工程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经理,电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工程的验收报告上签署F姓名,将对F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现双方争议的电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以F名义在工程验收报告上签署F姓名是否经F授权一节,F离职时向电子工程公司出具的保证书承诺其愿配合电子工程公司完成工程验收,但电子工程公司应当提前“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告知时间、地点、需具体配合事项”。

根据电子工程公司的陈述及离职前后电子邮件往来的情况可推知电子工程公司对F的电话、电子邮件均已知悉,现其主张验收前已通过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通知F并经F授权验收一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电子工程公司的该项主张难以采信。电子工程公司未经F允许由其工作人员以F名义在工程验收报告上签署F姓名侵犯了F的姓名权,现F要求电子工程公司公开澄清该事实以消除影响,于法有据,但公开的范围应当与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范围相当。对于F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电子工程公司以F名义在工程验收报告上签名之行为,尚未对F产生具体的经济损失。律师

F主张的经济损失包含了电子工程公司逾期使用其二级建筑师资格造成其损失以及电子工程公司因无需更换项目经理而获益10万元一节。双方对F出具的保证书中载明的F配合电子工程公司进行工程验收截止时间的改动存有争议,该保证书由F制作打印,该日期因其打印错误而导致手写改动,现电子工程公司均无证据证实该改动违背F意愿的情况下,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F负担。

在此期间内,电子工程公司可以要求F配合验收并确保证件适合于工程验收,并不产生逾期使用F相关资格证书而致F损失或者需要变更工程项目经理而支付赔偿金,况且现亦无证据表明工程发包方不愿批准电子工程公司变更项目经理并要求电子工程公司支付该赔偿金。律师

F要求电子工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之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电子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F澄清关于“龙岩商会大厦LED全彩屏”验收报告中施工单位一栏非F本人签名的事实,消除影响,并书面告知龙岩市理事会、龙岩地产公司、厦门监理咨询公司。(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468号(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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