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名誉权纠纷一案,V到F公司反映父亲去世后的丧葬费领取问题,当月得到回复称已在十余年前由V领取且有签收凭证,次日V至被V处阅看了所有V父丧葬费的劳动保险费付款凭单,发现该丧葬费由他人假冒V签名领取。V当即要求通过笔迹鉴定鉴别真伪,但遭拒绝。V前往徐汇区社保中心查阅领取丧葬费记录,结果查无此人。律师
V被迫向市民热线等机构进行维权。V认为被V虚构V签收丧葬补助费事实的行为,直接贬低了V的人格,损害了其应获得的社会尊重和家庭内部和睦,被V的行为已构成了对V姓名权、名誉权的侵犯。
F公司辩称:V没有证据证明F公司具有侵害V姓名权、名誉权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被V具有侮辱诽谤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即便V没有在丧葬补助费凭单上签名,也是牵涉到支付丧葬费的请求,不涉及姓名权、名誉权纠纷。
V系涉案V父之子,两人均系F公司职工,V父死亡。V父的丧葬补助费2,960元已被领取,凭单上领款人盖章一栏处有“V”字样的签名,其中“涛”字有改动。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就涉案《劳动保险费付款凭单》上的“V”字样签字是否为V本人所签进行司法鉴定,后因无法判断是否V所写,做退案处理。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又因V要求该中心回避鉴定为由,亦做退案处理。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载:我中心通知双方当事人来中心并对V本人提取样本签名。经检验后发现,需检签名“V”字迹笔画弯曲抖动现象严重,其中“涛”字有明显涂改痕迹,且“V”样本签名与检材签名之间的时间跨度较大,两者之间同一认定比对条件不充分。受检材与样本条件限制,尚无法对《劳动保险费付款凭证》中‘V’签字的真实性提供明确意见。律师
V主张他人冒用了其姓名签名领取了V父的丧葬补助费以及F公司虚构V签收V父丧葬补助费事实侮辱、诽谤V,对此V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保险费付款凭单》上领款人“V”字样因签名时间相隔久远、签名当时存在改动及签名字迹笔画弯曲抖动等原因,造成鉴定机构无法就《劳动保险费付款凭单》上的“V”签字是否是V本人所签出具鉴定意见,V又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前述事实主张,对此作为举证义务人的V应承担不利后果。律师
V主张因存在签名改动及签名字迹笔画弯曲抖动的情况,故就签名真伪的举证责任在F公司,该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故V主张F公司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事实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638号(2017)沪01民终66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