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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退学,要求学校不得用姓名申请贷款

姓名权纠纷一案,C诉称经高考入职院处求学一年,并正常支付学杂费。C因家庭经济困难,曾在职院处申请助学贷款。之后,因职院表示贷款未成,C凑不满学费,故职院未给C注册学籍。C离开职院处,职院开具了肄业证书。但职院利用C遗留在职院处的贷款申请表,以C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并申请到助学贷款,后又伪造C的签名用以领取银行发放的贷款。律师

银行提起诉讼,要求C归还助学贷款及利息。C此时才知职院冒用C姓名申领了贷款。C现诉请:判令职院停止侵害C的姓名权,消除对C造成的所有不良影响,并以C指定的方式向C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职院赔偿C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职院辩称,职院不存在侵犯C姓名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C诉称的事实有几处明显失实。C在职院处第二学年仍在职院处上课,只是上课时间不正常。因C没有缴纳第二学年学费,最后没有参加考试,故职院向C开具了肄业证书。银行的借款凭证上的签名并非职院所写。职院判断,贷款合同系C本人签订,贷款申请表上也是C本人签名,故银行的借款凭证上亦应是C本人签名。故不存在职院侵犯C姓名权的事实。

C考入职院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学习,学制三年。职院给C颁发了《肄业证书》,言明因C提前参加工作,提前离校,专业实际修学一年,予以肄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起诉C要求归还助学贷款本金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提供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原件。因C否认其向农行浦东分行申请系争贷款,故农行浦东分行申请对贷款申请表和借款凭证上C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借款凭证上C签名是否C本人所写,贷款申请表上C签名出自C笔迹。农行浦东分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C实际领用了助学贷款,故判决驳回了农行浦东分行的诉讼请求。律师

C对贷款合同表示因时间太长,记不清楚了,并坚持认为职院在借款凭证上冒用C姓名,取得银行贷款,导致C在银行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记录。职院则坚持不存在冒用C姓名领取贷款的事实,并表示系银行原因而将涉案贷款转入职院账户,职院已代C将涉案贷款的本息归还了银行。

案C主张职院在借款凭证上冒用C姓名,以此取得银行的助学贷款。C所提供的鉴定意见中对借款凭证上C签名真实性的鉴定结论系无法判断,并未明确非C本人签名。虽然C的肄业证书上载明C提前离院,但涉案贷款申请表上C签名确系C本人所签,故肄业证书上所载C离院时间对银行助学贷款所需材料上C签名的真实性方面并不具有必然的否定作用。C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职院系冒用C姓名领取贷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C主张职院侵犯其姓名权的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难以支持。(2016)沪0115民初60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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