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某公司的技术研发部工作,几年前他和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专门从事某项化工产品的研发工作,这个研发小组一共八个工作人员,经过几年的改进和探索,终于对产品生产的一种推进剂有了改良和创新,但公司不打算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是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了保密。刘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和他续订,他即将离开岗位,他想把自己过去三年工作中的技术开发工作申请专利,特地来问问律师,这项目有其他人的参与,他是否只能申请他工作的那部分内容。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刘先生在工作中取得的成就,虽然付出了劳动,但未必有权力对产品申请专利,研发小组的成员不一定都能够成为发明人具有署名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7条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明确规定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按刘先生的说法他在发明过程中从事一些辅助工作,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律师
如果刘先生能够证明自己在研发过程中对开发工作提出过技术构思,或者对某些关键性问题提出过自己独到见解,并且这些构思和见解被采纳,影响到开发商工作的,那就可以说明他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过创造性贡献,也属于发明人之一,具有署名的权力,如果只是提供辅助线工作的,就不具备署名权。
也就是说并非全部与发明创造有着密切联系的人都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只有那些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是该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同时是利用公司提供的资源和资金进行研发的,现在公司为了保密不愿意申请专利的,那么作为员工的刘先生是没有权利擅自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且要求署名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