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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冒名顶替成为罪犯,侵犯姓名权

尤女士自从来到上海后,就一直在上海做小生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由于父母已经去世,她已经好几年没有回过老家了。2021年年初,周围还有疫情的报道,尤女士的小生意受到疫情的影响,生意不怎么好。乘着有空,她决定会老家一次,看望一下当地的叔父、表妹等人。律师

当她回到老家,周围的人看她,都眼神怪怪的。尤女士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后来,她的叔父问她监狱的日子不好过吧,尤女士觉得莫名其妙,仔细一询问,这才知道原来家里收到了一份公安局邮寄来的通知,称尤女士因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要求其家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尤女士表示自己一直在上海做小生意,从来没有被广东的公安机构抓获。这时,她的叔父从家里找到了那一份通知。

经过一番查询,她发现侵害名誉权的曾经是一个村的小学同学,她在供述中假冒尤女士的姓名,后来法院就以假冒的姓名,判处了合同诈骗罪。后来监狱向她的家人邮寄入监通知书后,叔父就代收了。被假冒的尤女士回来后才知道自己的姓名被人冒用了。利用进行犯罪和被判刑的事实冒他人的姓名,接受审判服刑,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给他人名誉造成了损害,尤女士可以在侵害名誉权和姓名权之间,选择一种最为有利的请求权。当事人有权主张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请求权,但是无法获得双倍的赔偿,或者要求对方承担双重责任。

名誉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请求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责任是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受害人既可以请求恢复名誉,又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同时请求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并有权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一般是自然人出生时由父母确定的,当如父母在离婚后,经过对方的同意,还可以将子女的姓名予以更改。成年后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名字,自然人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也是其决定姓名权的一种表现方式。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者化名。法人不拥有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隶属于人身权,其法律意义在于区别于其他公民。

侵害姓名权主要有以干涉他人决定使用自己姓名的行为,盗用他人姓名及未经过姓名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他人公共利益的活动,假冒他人的姓名从事民事活动,以谋私利,损害他人利益。这些行为在主观上都具有故意的动机,对于公民人身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律师

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即盗用他人姓名或者假冒他人姓名等。在这起案件中,她人因刑事犯罪,冒用尤女士的姓名,目的是避免回乡后,自己犯罪的事实被他人发现。而常年在外,不在家乡,父母年迈已经去世,尤女士是最合适的人选。虽然因为疫情,尤女士突然回家,才发现自己的姓名被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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