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某美容院为了提升自己的曝光率,改善营业状况,便委托某网络公司提升美容院网站的访问量。谁知网络公司在没有获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照片张贴于网站,美容院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某美容院为了提升自己所开设网站的访问量、曝光率,改善营业状况,美容院找到了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网站优化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为美容院所开设网站提供优化服务,以达到相应流量与曝光率。合同同时约定,科技公司应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实施违法行为,由科技公司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由此给美容院造成损失的,科技公司应赔偿美容院所有损失。
经过科技公司几个月的改造,美容院的网站果然有了较大的访问流量及曝光率。但科技公司擅自使用张女士的肖像张贴于网上,被张女士诉至法院。最终美容院与张女士达成和解,赔偿了五万元。
美容院一怒之下将网络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美容院与科技公司合同的约定,张女士和美容院的损失应由网络公司负责,故判决由网络公司承担。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中美容院与网络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关系,因此受托人对他人即张女士造成的损害应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在承担完责任之后有权利向有过错的受托人追偿,本案中受托人有明显的过错,即违反双方合同的相关约定,实施了与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不符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利益,属于违约,故网络公司应对美容院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侵犯肖像权,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故本案中构成对张某肖像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