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李老师是外地一位退休中学教师,自己有很多的学生毕业于名牌大学,在当地有一定的名气。一天晚上,李老师在当地电视台上播出的一则男性药品广告中无意看到了自己的形象。自己明明身体很好,也从来没有购买或服用过此类药物,对此,李老师非常生气。再仔细一看,该照片是自己参加某次教育局表彰大会时的照片。
李老师非常看重这次表彰大会,这是对自己从教三十多年的一种肯定,不许任何人来玷污自己的声誉。李老师想该电视台不做任何的审查,就播放广告,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李老师想追究该市电视台的法律责任,但又不知道如何维权。于是李老师在通过网络找到了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律师听了李老师的对案情的描述后,指出《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者不得发布。”同时该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电视台应企业的要求发布广告都是要收取相关费用的,相应的广告发布者也负有合理地审查义务。由于,李老师在当地有一定的著名度,因此电视台对这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应当是明知的。因此广告发布者(当地电视台)与广告主(该男性药品生产厂商)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李老师可以追究当地电视台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