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贺先生是某礼品销售公司的职员.后来离开公司自行创业。去年该礼品销售公司未经贺先生的许可,在其印制的对外赠送挂历中,使用贺先生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照。贺先生认为该公司未经自己的许可将自己的照片印在挂历中,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也对自己现在的业务产生严重的影响。于是,贺先生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家礼品销售公司印制的挂历虽不是对外出售直接牟利,但它是作为公司的宣传品使用的,显然该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由此可以认定该公司侵犯了贺先生的肖像权。
另外,根据《广告法》第25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而同意……”该礼品销售公司未经贺先生的许可,就将贺先生的工作照印上广告的行为也侵犯了其肖像权。
总之,任何一位公民都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任何一位公民的肖像都是不容侵犯的,即使对本单位的员工,单位也不能任意利用其私人肖像或工作肖像,否则就是侵权。